袁斌:今天 你尋釁滋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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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一個極度缺乏安全感的地方。

別以為你是個遵紀守法的老實人,平時不偷不搶,不打人罵人,在公共場合一向規規矩矩,你就沒事了,說不定哪天你一不留神就莫名其妙的失蹤了,家人窮找死找也不見人影。過了好幾天,警察叔叔一個電話打過來,大家才知道,原來你因為「涉嫌尋釁滋事」被拘進局子了。

這不,前幾天有個什麼律師,既未街頭舉牌,亦無聚眾喧嘩,更未參加遊行示威,僅僅只是和十幾個人一起,參加了一個在私人宅子裏舉行的什麼座談會,一塊議論了發生在二十多年前的一場什麼風波——搞笑的是,這事還被許多媒體報導了,有的甚至分析得頭頭是道,說這是一個什麼值得注意的動向,預示著當局很可能要對那場什麼風波有什麼新說法了,但話音方落,這位律師童鞋就失蹤了。第二天警察叔叔才告知家人,該童鞋因「涉嫌尋釁滋事」已被刑拘,關進了看守所。

不過,這其實也不是什麼新鮮事了。這麼些年來,大家見的還少嗎?

遠的不說,就說今年初吧,我記得有位什麼活動家,好像還蠻有名的,某天連發兩條推特資訊,第一條說幾點幾分,多名穿制服的警察出現在他家門口,出示手續要以「尋釁滋事」的名義傳喚他。上一次是某年某月某日,那次他們將他打傷。這次肯定和他在網路上為誰誰誰呼籲有關。他要換衣服和他們走了。隨後不久,他再發一條推特說:他馬上和他們走了。也許會先到某某警局。他做好了被羈押的準備。如果24小時沒消息,請告知他的律師某某某。

有件關於「尋釁滋事」的事就更莫名其妙了。一位電腦工程師想給訪民辦電腦培訓班,不想某天深夜突然被警察叔叔以「涉嫌尋釁滋事」為由抓走,在局子裏一關關了20多個小時,中間不給吃飯喝水,有段時間甚至不讓上廁所。做筆錄時,他問他們,你們半夜把我從床上抓走,我怎麼尋釁滋事啦?他們卻避而不答,只是一個勁的問他在這裏幹什麼,以什麼謀生,為什麼給人家修電腦不收費,還問他要辦的電腦培訓班是誰組織的。而這些問題跟尋釁滋事可謂毫不相干。

那麼,什麼叫「尋釁滋事」?我查了下,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它指的是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針對的主要是惡霸、流氓、地痞。刑法還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主觀特徵上,尋釁滋事罪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若以這個尺子來衡量,上面幾位被扣上「涉嫌尋釁滋事」罪名者的所作所為跟尋釁滋事完全可以說是風馬牛不相及。

看來警察叔叔所說的尋釁滋事與刑法裏的規定壓根不是一回事。在他們眼裏,「網上說幾句話——尋釁滋事;吃飯聚餐——尋釁滋事;為維護自身權益找領導反映問題——尋釁滋事;開個研討會紀念某個事件或某些人——尋釁滋事……只要是官員覺得不爽的,都能拿尋釁滋事罪套住你。換句話說,尋釁滋事罪就是你給老子添麻煩老子就整你,所以也可以叫做「讓領導不爽罪」。

如此看來,要避免被警察叔叔找麻煩,光遵紀守法老實本分還是遠遠不夠的,有必要每天提醒自己一聲:「今天,你尋釁滋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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