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連載】楊繼繩《墓碑》(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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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3月17日訊】【導讀】《墓碑》是一本記錄中國六十年代餓死三千六百萬人的大飢荒真相的著作,作者是前新華社經濟記者、《炎黃月刊》副社長楊繼繩。他花了十多年時間,查閱資料,訪問經歷大饑荒的人,收集了上千萬字的資料數據,以翔實而豐富的資料記錄了大飢荒餓死幾千萬人的史實,揭穿了中共官方所謂「三年自然災害」之謊言, 揭示了餓死人的根源是人禍而非天災。《墓碑》獲得二零一三年美國海耶克圖書獎(The Hayek Prize)。作者說《墓碑》不僅是為紀念死去的三千六百萬人的靈魂,也是希望「埋葬」造成這個悲劇的中共體制。

(接上期)

第二十五章 大飢荒年代的社會震動和社會控制(註一)

中國歷史上的大飢荒通常會引發的農民的大反抗,造成劇烈的社會動蕩。有的會引起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從而實現王朝更迭。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大飢荒的規模是空前的,死人是中國歷史上最多的,為什麼沒有引發重大的社會震蕩?這是一個需要認真探討的歷史之謎。

一 大飢荒年代的社會治安

在一九五八-一九六二年間,由於苛政害民、饑民遍地,群眾對政府的不滿情緒加劇,據陝西省興平縣、寶雞市和西安市雁塔區三個地方統計,一九六零年發生的一百一十六起「反動標語」和信件中,有百分之五十是針對糧食問題的。(註二)大飢荒期間,中國的社會治安狀況惡化,局部地區出現了小規模的騷亂和暴動,邊民大量外逃,刑事案件增加。但是沒有出現大規模的社會動蕩。

(一)騷亂和暴動

騷亂和暴動較多地發生在少數民族地區,中原漢族地區相對少一些。這是因為,政府對中原漢族地區的控制比少數地區更為嚴密,民間沒有武器,沒有非政府組織;有些少數民族性格驃悍好鬥,並有槍支武器,有些地方頭人還能夠起一定的領導和組織作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來,經常出現民族騷亂和暴動。民族騷亂和暴動的原因比較複雜,不全是「大躍進」造成的。但是,不可否認,農業合作化中的過激政策、大躍進中的失誤,群眾生活太苦,至少是民族騷亂和暴動的重要誘因。對這些騷亂和暴動,政府諱莫如深,報紙上通常不作報道,現將散見在地方志里的一些資料摘錄如下,供讀者參考。

在本書「大飢荒中的雲南」一章中介紹了「麗江小涼山暴亂」、「富寧縣瑤族騷亂」、「維西縣伏擊事件」、「歸化寺武裝衝突」、「金平縣崇崗公社老街管理區鐵匠寨事件」、「昭通地區昭魯二縣結合部事件」、「宣威事件」等暴亂。其中「昭通地區昭魯二縣結合部事件」和「宣威事件」規模最大。這裏不再複述。在中國國家圖書館文津街老館里,本書作者調閱了幾十本一九九零年代編修的地方志,從中看到了以下記載: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八日,以「反共救國軍」總司令韓乙奴為首的二百余名匪徒,脅迫群眾四千多人,率先在青海省循化縣發起武裝叛亂,隨之牧業區部分地區也出現了反革命武裝叛亂。(註三)這場叛亂歷經五年才得以平息。「從一九五八年四月到一九六二年三月,為期五年共進行大小戰鬥三千六百三十九次(其中部隊作戰二千八百一十一次,地方幹部和民兵作戰八百二十八次),斃敵一點六萬人,傷敵四千八百七十六人,俘獲四點六八萬人次,招降五點八八萬人次。繳獲無座力炮四門、高射機槍四挺和其它大量武器。」(註四)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八日晚,甘肅省卓尼縣錄竹全區發生武裝叛,上迭區(今迭部縣)扎尕那、北山地區也相繼發生叛亂。(註五)

一九五八年七月,雲南省在鶴慶、永勝、賓川三縣結合部的四角山發生土匪騷亂。(註六)

一九五八年八月十五日,甘肅省廣河、東鄉發生大規模的叛亂。「在馬國忠等人的策劃下,廣河、東鄉等縣相繼發生反革命武裝叛亂,他們呼喊反動口號、搗毀政府、殺害幹部、搶劫銀行、破壞公路及通信線路等。八月下旬,蘭州部隊在民兵的協助下,及時平叛,九月中旬叛亂平息。在平叛中,有擴大化問題。」(註七)

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雲南省祿勸縣大松樹新村煤礦發生了以李光榮為首的「中國人民起義軍」的反革命暴亂案。次日,暴亂首犯及骨幹均被民兵擒獲。二十八日,平叛工作組到達出事地點,共拘捕一百一十七人,大搞逼供信,打死二十四人,打傷致殘三十六人(致死七人),判刑五十人。平叛有嚴重擴大化問題。(註八)

一九五八年四川省榮昌縣破獲「歸根堂」、「乾元堂」、「萬全黨」等反動會道門的復辟活動。(註九)

一九五八年雲南牟定縣有人對大躍進不滿,打死公安人員,攻打區公所。(註十)

一九五八年廣東陽山縣發生暴亂。(註十一)

一九五八年廣東連南和連山兩縣的瑤族地區發生暴亂。(註十二)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雲南省金平縣崇崗公社老街管理區發生暴亂。(註十三)

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五九年廣東翁源縣兩度發生暴亂。(註十四)

一九五八年廣西百色縣發生暴亂。(註十五)

一九五九年安徽岳西縣發生暴亂。(註十六)

一九五九年四月十六日,雲南省建水縣岔科公社白雲村發生暴亂。生產隊長李萬成被殺,奪走民兵槍支十四支。四月二十六日平息。(註十七)

一九五九年青海省海西州發生部落叛亂。(註十八)

一九五九年湖北保康縣有人自稱皇帝,糾集二百多農民企圖暴動。(註十九)

一九五八年,貴州省黔東南州共破獲反革命案件二十四起。其中影響較大的有天柱縣的「自由中國民主同盟西南聯合反共戰鬥軍」反革命暴亂案、黎平縣的中黃農場勞改犯預謀叛國投敵反革命集團案、歸養反革命集團預謀暴亂案和岑懂「四一」反革命集團復活預謀暴亂案。四案共逮捕首犯、主犯三十五名。一九五九年這個州共破獲反革命集團案十九起。一九六零年十月這個州鎮遠縣破獲「中國自由民主黨」預謀暴亂案。一九六一年一月,在錦屏、劍河、黎平三縣結合部的青山介地區破獲「中國邊區游擊總指揮部」反革命預謀暴亂案。(註二十)

一九六零年六月,貴州省江口縣農民大量餓死。全縣不足十萬人卻餓死了四萬人。在死亡線上掙扎的農民起來暴動。帶頭人當中有人民公社的黨委書記,因為他們家裡的孩子也餓死了。手無寸鐵的農民很快被現代武裝的軍隊平息。曾開倉放糧的縣長飲彈自盡。因虛報糧食產量而激起民變的縣委書記也投河身死。(註二十一)

一九六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開縣滿月公社發生了萬全堂暴動。道首劉志善帶領三百多名道徒搶走公社民兵槍支十八條,子彈一千二百多發,洗劫百貨商店、供銷社,佔領國有林場,打死、打傷黨員幹部四人,綁架幹部十六人。搗毀大量救災物資。一九六一年七月,反革命集團「工農民主黨」首犯徐世清盜竊「五四」式手槍五支,子彈五十發,在眉山、邛崍、新津等地搶劫糧庫和運糧汽車。(註二十二)

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甘肅省鎮原縣屯字公社發生「救國起義為民五極軍第一師」反革命暴亂。(註二十三)

一九六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湖南公安廳、株州市公安局和鳳凰縣公安局在鳳凰縣的臘爾山、沱江鎮抓獲以吳求富、龍紹海為首的「中國民主救星黨」陰謀暴亂案,抓獲四十多人。(註二十四)

一九六零年十二月,雲南省宣威發生「反革命暴亂」。(註二十五)

一九六零年十二月,河北省邯鄲市破獲「新星會」陰謀暴亂案。首犯閻普真(女)利用「疫病」流行的機會,成立武裝組織「仁義軍」。十二月十三日閻普真帶領九十五名道徒人企圖佔領河北省永年縣老城。被公安部門全部抓獲。(註二十六)

一九六一年四月,四川省劍河縣公安局破獲太擁公社展模管理區反革命集團「中國英雄黨」案,首要分子被逮捕法辦。一九六二年八月,劍河縣公安局與三穗縣公安局配合,捕獲涉及劍河縣南明、大洋、磻溪、平岑和三穗縣瓦寨、順洞等地的反革命集團「中國人民反共救國軍政司令部」全部成員。(註二十七)

一九六一年四川省墊江縣在西山蝦蟆灣一帶破獲預謀反革命組織「中國國民革命軍」,捕獲頭目五名。(註二十八)

一九六一年七月,吉林省公安部門破獲「中國民主黨」現行反革命集團。首犯趙革東是原懷德縣委宣傳部長。(註二十九)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日,雲南省南華縣沙橋、五街地區發生反革命武裝土匪暴亂,十一月二十二日平息。(註三十)

一九六三年,甘肅省嘉峪關市嘉峪關公社黃草營大隊發生反革命武裝叛亂。(註三十一)

四川省阿壩地區從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一年元月少數民族上層發動的武裝叛亂持續不斷。(註三十二)

一九六二年雲南鎮沅縣發生三十餘人的暴亂。(註三十三)

在地方志里(特別是各地的「公安志」)這樣的記載很多,本書不再一一列舉。讀者如有興趣可以到圖書館里翻閱。

絕大部分暴亂的規模都不大。有些所謂的反革命暴亂並沒有政治動機,只是為了填飽肚皮。有些地方官員把正常的反映意見行為,或者是有些偏激的行為成為反革命暴亂。例如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雲南通海一名共產黨員聯名向上級寫意見書,反映該鄉缺糧情況,並且發動八百多人在意見書上簽名。結果被定為「反革命騷亂」,十四人遭冤獄,到一九七九年才平反。(註三十四)

(二)邊民外逃

在苛政、飢餓和幹部惡劣作風的壓迫下,邊疆的居民大量外逃。我所掌握的資料中得知,大規模的邊民外逃有三處。

一是西南邊界。雲南省沿邊一帶州縣發生人口外逃,總數達八萬人,(註三十五)從現存材料上看,外逃人員超過了此數。僅德宏州外逃人員就有近六萬人。在本書《大飢荒中的雲南》一章中已有介紹,此處不再贅述。

二是廣東深圳,從一九五八年以來就出現了成批的人逃往香港,但逃港高潮不是發生在死人最多的一九六零年,而是發生在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這是因為,這時國家實行大量精簡城鎮人口的政策,大批城市居民要強制回農村。有了城鎮人口帶頭逃港,農民逃港也就更多了。參与這次偷渡外流的有一十一萬多人,其中六萬人越境到了香港。從四月二十七日到六月二十四日,港英當遣返四萬人,留在香港的大約有二萬人。(詳見本書《嶺南風雲》一章)

三是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直屬縣市和所屬塔城地區,一九六二年春夏,六萬多中國邊民拖兒帶女,成群結隊,並攜帶大量牲畜農具和車輛,逃往前蘇聯。

(三)哄搶糧食

饑民哄搶糧食的事件很多地方的檔案館有資料記錄。哄搶糧食多發生在鐵路沿線,成群結隊的饑民哄搶運糧列車。哄搶糧庫的情況也有發生。

張掖地委一九六一年一月七日晚向省委的報告(註三十六)說,武威車站自運糧一開始,群眾就成群結隊地到車站偷糧,一月五日,白天約有五六百人,晚上約有二百多名青年人,到車站偷糧、偷煤,共偷去青稞九十多包,約一萬八千多斤。駐車站炮兵團警衛戰士阻攔不住,有的向戰士擲石頭,逼迫戰士後退。有的喊話說:「你們不敢開槍打我們。」有的一個人糾纏戰士,其他人去偷。據了解,當時警衛戰士已架起了機槍,以阻攔群眾。下午,到車站的群眾已增加到一千人左右,縣委常委黃進忠,從炮兵團又調兩個排。同時,抽了部、局長十多人,到車站附近的生產隊了解情況,教育群眾,安排社員生活。張掖地委得知情況后立即撤回新調去的兩個排戰士,不準打罵群眾,不準拘留,絕對不準開槍,對遠道而來吃不上飯的給他們做飯吃,說服他們回去。這天下午六時張掖地委喬生瑞向省委電話報告說,警衛人員架了一挺機槍,又從炮兵團抽了兩個排的戰士。

中共酒泉市委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一日、十四日連續向省委的報告(註三十七)說,從一月五日到八日,先後三天有四百多名群眾成群結隊地抬上梯子,拿著口袋,手持木棒、刀子、鐵銑等到麵粉廠搶糧。有的是搭上梯子越過牆去硬要,硬拿,有的在牆上挖洞進去偷,還有一些人在公路上趁天黑攔劫拉糧的皮車,用刀子將裝糧的口袋割破,一涌而上,搶到糧就走。五日曾鳴槍驅散,但后兩天有人繼續搶糧。對鳴槍行為酒泉市委向地委和省委作了檢查。

省委天水工作組和中共天水地委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聯向省委的報告(註三十八)說,最近以來,鐵路沿線社會秩序十分混亂,列車被搶被偷事件不斷發生,繼續蔓延,日益嚴重,損失非常驚人。北道車站檢查組去年十二月份檢查了進站列車三百三十八次,發現有一百四十二組列車被盜。另據統計,一九六零年十月到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共發生列車被盜事件四百二十次。其中,一九六一年一月的二十天中就發生一百八十四次。被盜地區由小到大,由站到線,逐步蔓延發展,偷盜人數由單個發展到三五成群、結夥作案,由小量地偷竊糧食到大宗地見什麼偷什麼,由黑夜秘密偷盜到白天公開搶奪。

一些地方志記載了一些群眾哄搶糧食的事件:

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安徽蕪湖專區發生大小搶糧事件一百八十起,據查清的九十六起統計, 搶走糧食三點六萬斤,一九六一年初全省又發生搶糧事件六十五起,搶走糧食萬多斤,直到一九六二年春仍有搶糧事件發生。搶糧事件主要發生在群眾生活困難大的地區。據淮南等一十三個縣二十二起搶糧事件調查,參与者五千四百九十五人。(註三十九)

甘肅省在一九六一年一月間發生哄搶糧食事件五六百起,損失糧食百萬斤以上,牲畜近萬頭,還有大批百貨,使交通陷於癱瘓。(註四十)

一九六一年在張掖市發生三千多人搶國家糧庫哄搶糧食事件。(註四十一)

一九六一年甘肅安西縣發生群眾砸開國家糧食倉庫搶糧食事件。(註四十二)

貴州省雷山縣在一九六零年發生多次哄搶國家糧庫事件。(註四十三)

貴州黎平縣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一九六一年一月期間發生四千多群眾因缺糧而哄搶國家和集體糧食事件。(註四十四)

廣東省潮州市也發生哄搶集體糧食事件。(註四十五)

(四)刑事案件增多

個案調查報告顯示,四川省瀘縣治安情況混亂,個別嚴重的生產隊、管理區,連夜裡開會都開不起來。如楊九公社自一九六一年一月六日到十日五天當中,連續發生搶劫偷盜案件十七起。該村二朗管區三隊社員楊雲章在十日晚就被持棍棒進家搶走六隻鵝、十二個雞蛋、三隻羊。又如曹市公社從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底以來,發生搶劫偷盜案件一百零四起。據政法部門統計,一九六一年春一周內,全縣六十九個公社中,有三十六個公社發生了搶劫偷盜案件。(註四十六)

過去中國是不公布犯罪統計資料的,一九八七年才在有關部門中逐年公布,並且將以往的犯罪統計補充公布。從公布的刑事案件數據中,可以看到,正常年景刑事立案數二十一萬起左右,在飢餓最為嚴重的一九六零年和一九六一年,刑事立案數大幅度上升。

刑事立案數大幅度上升的現象,一方面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狀況,但也與司法部門的指導思想不當有關。甘肅省《民勤縣誌》記載:「一九五九年-一九六一年三年困難時期中,人民生活朝不保夕,人們大量外逃和死亡,為了生存,一些社員宰殺牲畜、偷盜糧食。期間,法院審判工作由於受左的影響,將這些行為當作破壞活動進行打擊。一九五九年受理各種案件種類刑事案件四百九十二件,佔總案數的百分之五十五點八。」(註四十七)這本縣誌的說法也符合其它地方的情況。

中國公安大學研究社會治安的教授張慶五當年曾在公安部工作,他對本書作者說,當年所發生的所謂刑事案件,大多是饑民為了生存偷竊或搶劫食物。所以,在刑事案件中,盜竊案最多,殺人案很少。從吉林省的一份統計資料證實,在最困難的時候,兇殺、縱火、詐騙等案件與常年差不多,強姦案大幅下降,而盜竊案和殘害牲畜案(殺了吃了)大幅上升。這和張慶五教授的看法一致。

表二十五•一 一九五七-一九六三年吉林省刑事案件發案數(起)的變化狀況
年份 兇殺 強姦 盜竊 殘害牲畜 詐騙 縱火 合計
一九五七 一百四十 六百零三 四千五百三十七 七十九 三百六十六 七十四 一万零七百五十三
一九五八 一百六十五 六百七十一 七千八百六十七 七十三 二百零三 六十四 六千一百四十八
一九五九 一百零七 四百九十三 四千三百九十五 二十四 一百二十五 二十六 五千二百七十八
一九六零 一百零六 五百四十二 四千二百九十五 六十 一百六十三 三十二 六千五百五十七
一九六一 一百一十四 二百六十三 五千四百七十八 三百九十七 二百九十七 三十八 一万二千九百四十五
一九六二 一百四十六 三百八十八 一万一千二百八十四 一百五十九 二百六十 二十八 一万零五百九十三
一九六三 一百三十六 九百六十七 九千四百四十三 二十七 三百六十六 四十八 九千五百四十

【資料來源】《吉林省志》卷十二《公安司法志•公安志》,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第一七二頁。

註解:

[註一] 此章吸收了李若建先生的《大躍進與困難時期的社會動蕩和社會控制》一文中的一些觀點和資料。

[註二] 《中共中央西北局批轉關於陝西、甘肅、新疆等省區嚴肅處理違反和破壞糧食政策的行為》,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西北局發[六零]十六號亥。

[註三] 《青海省志•公安志》,合肥,黃山書社,一九九四年,第十頁。

[註四] 《青海省志•軍事志》,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二零零一年,第五二四頁。

[註五] 《甘南州志》上,北京,民族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第一百頁。

[註六] 《鶴慶縣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二十三頁。

[註七] 《寧夏回族自治州志》上,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五十二頁。

[註八]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二十六頁。

[註九] 《榮昌縣誌》,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二零零零年,第二四五頁。

[註十] 《牟定縣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二十三頁。

[註十一] 《連縣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五年,第四五二頁。

[註十二] 《連南瑤族自治縣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第三十三、三十四、五三零頁。

[註十三] 見本書「大飢荒中的雲南」一章。

[註十四] 《翁源縣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第三十九-四十二頁。

[註十五] 《百色縣誌》,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一十六頁。

[註十六] 《岳西縣誌》,合肥,黃山書社,一九九六年,第三十七頁。

[註十七] 《建水縣誌》,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四年,第二十七頁。

[註十八] 《海西州志》,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四十一頁、四十五頁。

[註十九] 《保康縣誌》,北京,中華世界語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六八四頁。

[註二十]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公安志》,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九十一-九十二頁。

[註二十一] 鄭義:《大躍進時期農村的悲劇——江口事件梗概》,載香港《爭鳴》一九九三年一月號。

[註二十二] 四川省公安廳編:《四川省公安志》,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七月,第五十四頁。

[註二十三] 《涇川縣誌》,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六年,蘭州,第四十頁。

[註二十四] 《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公安》,長沙,湖南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第一三九-一四零頁。

[註二十五] 見本書「大飢荒中的雲南」一章。

[註二十六] 《河北省志》第七十一卷《公安志》,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三年,第三十四-三十五頁。

[註二十七] 《劍河縣誌》,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第二四五頁。

[註二十八] 《墊江縣誌》,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三十一頁。

[註二十九] 《吉林省志》卷十二《公安司法志•公安志》,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一七零頁。

[註三十] 《華南縣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四八三-四八四頁。

[註三十一] 《嘉峪關市志》,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一九九零年,第五頁。

[註三十二] 《阿壩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第七七一頁。

[註三十三] 《思茅地區志》,昆明,雲南民族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第三十四-三十八頁。

[註三十四] 《通海縣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一十九頁。

[註三十五] 《雲南省志》第八卷,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三三零頁。

[註三十六] 甘肅省委收電:甘收 [六一] 二零六零,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秘書處,甘收 [六一] 二零六零。

[註三十七] 中共酒泉市委:《關於麵粉廠對偷糧民眾鳴槍錯誤的檢查報告》,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秘書處,甘收 [六一] 二二八九。

[註三十八] 省委天水工作組、天水地委:《省委天水工作組、天水地委關於保衛鐵路運輸安全工作的報告》,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秘書處,甘收 [六一] 二三把一。

[註三十九] 《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二三八頁。

[註四十] 《甘肅省志(第二卷)》,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第四零三頁。

[註四十一] 《張掖市志》,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二十九頁。

[註四十二] 《西安縣誌》,北京,知識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二十七頁。

[註四十三] 《雷山縣誌》,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二十六頁。

[註四十四] 《黎平縣誌》,成都,巴蜀書社,一九八九年,第三十五頁。

[註四十五] 《潮州市志》,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一一五頁。

[註四十六] 張廣欽:《關於農村治安情況混亂的彙報》,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委辦公廳秘書處(六一)收文第二一四號。

[註四十七] 《民勤縣誌》,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第五四四頁。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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