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維權者橫幅抗議廣州白雲區法院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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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上午,上海維權者王志華、朱金娣、崔福芳、范桂娟等50人打橫幅 「公民出國權受法律保護,陳建芳出國權不容剝奪!」抗議公民陳建芳持有效護照、瑞士簽證、登機牌和邀請函,被邊檢無任何法律文書,阻止其登機出境事件違法行為。

陳建芳應聯合國人權機構「國際人權服務」邀請赴日內瓦參加為期一周的國際人權培訓,並觀摩聯合國人權機制運作。不料,去年9月14日她持有效護照、瑞士簽證、登機牌和邀請函在廣州白雲機場被邊檢無任何法律文書阻止其登機。邊檢人員底氣十足地告訴陳建芳:「是上海警方不讓你出境的,而且是終生禁止你出境!」她在白雲機場依法抗爭出國權時被官方多次推倒在地,卻被處以「警告」處罰。

上海維權者王志華、吳如雲、陶永芳、俞雅琴、潘金花、周錦南、周海琴、張雪英、張笑琴、張亞娟、盛海琴、顧愛琴、黃粉華、徐鳳芳、顧永紅、周翠華、丁勤仙、朱引芹、丁蓮芬、徐麗英、喬紀花、陳啟勇、李惠芳、毛恒鳳、周敏文、韋開珍、朱金娣、崔福芳、范桂娟等50名上海維權者,向廣州白雲區法院發出3點要求:

1.劉士輝代理起訴第22天:廣州白雲區法院李響庭長不立不裁,意欲何為?

2.陳建芳出國權案:敦請李響庭長依法立案,不要做提線木偶!

3.公民出國權受法律保護,陳建芳出國權不容剝奪!

陳建芳特別授權委托不受司法行政當局遙控的廣州著名人權律師劉士輝(劉士輝律師2009年被剪牌)代理起訴白雲邊檢站和機場公安局(白雲機場航站區派出所),要求確認白雲邊檢站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違法,並附帶了行政賠償請求,要求撤銷對於陳建芳的行政處罰決定。2013年12月13日劉士輝律師已把起訴狀提交給廣州白雲區法院立案庭,庭長李響沒有直接立案,稱要「經過領導批准」,只是給劉律師開具了收據。

劉士輝律師向廣州白雲區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訴狀,至今已21天不立不裁。

立案庭庭長李響曾經向劉士輝律師表示:「你們告機場公安的案子,受理應該沒問題,但是邊檢部門履行的是國家安全職能,執行的國家安全法律。」

劉士輝律師當即反駁:「邊檢部門履行的就是邊檢職能,不是國家安全職能,執行的也不是什麼國家安全法律,而是明確無誤的《出入境管理法》。邊檢部門是行政部門,是《出入境管理法》的執法主體,履行的是行政職責,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公民出境權受法律保護,如果邊檢部門違法行政,給當事人造成各種損害,那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該給當事人一個權利救濟通道。」

劉士輝律師認為:廣州白雲邊檢站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是一個完全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合法性毫無疑問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陳建芳告邊檢的案子,無疑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當事人陳建芳電話:15026516445

代理人劉士輝電話:13640886848

上海部份正義人士聯繫電話:

王志華: 13061663626

吳如雲: 13761195093

陶永芳: 13901923614

俞雅琴: 02154422875

潘金花: 13621648898

周錦南: 15000663711

周海琴: 02154409733

張雪英: 02154422778

張笑琴: 02154426896

張亞娟: 02154420986

盛海琴: 02154427192

顧愛琴: 02154426961

黃粉華: 02154421708

徐鳳芳: 02154426268

顧永紅: 13524692545

周翠華: 02154420370

丁勤仙: 02154423923

朱引芹:02160277144

丁蓮芬:15021114046

徐麗英:13764410581

陳啟勇:13585973365

李惠芳: 13585973365

毛恒鳳: 13901662286

周敏文: 18930616207

韋開珍: 18017125013

朱金娣: 13042111402

崔福芳: 13564097383

范桂娟: 1347281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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