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18日訊】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收受廠商2萬美元賄款,法院審理期間,郭瑤琪一度遭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高院更二審判決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北檢今天(18日)收到判決確定的卷證,將發出傳票,傳喚她到案發監執行。
據中央社報導,判決指出,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負責人李清波涉嫌於民國95年間,指示他人將2萬美元裝入茶葉罐,交給郭瑤琪。郭瑤琪事後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對標案關切;南仁湖集團最後未參與投標。
台北地檢署在得知判決確定後,依據最高檢察署訂定的「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啟動防逃機制,已對郭瑤琪限制出境、出海,並指揮司法警察實施監控。
一名執行科檢察官指出,地檢署收案並發出傳票給被告,通常發出傳票約3週後,就是發監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