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萊州石柱欄村委會民事起訴狀
原告:山東省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玉璽,村主任。
委託代理人:張玉樹,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漢族,城鎮居民,住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652號。
被告:張福新,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18號。
訴訟請求:
責令被告將已判57.97畝土地及地上附屬設施,未判侵占的機井及配套設施和林地,均返還給石柱欄村民委員會。
請求強制清除被告在其侵占農田,種植的樹木、作物、建造的地上設施,並複墾土地,恢復原狀。訴訟受理費由被告交納。
事實與理由:
根據(2010)萊州民初字第1972號,(2011)煙民四終字第536號判決書,(2012)魯民申字第437號裁定書認定一致,被告將57.97畝土地及地上附屬設施返還給石柱欄村民委員會,但沒明確清除其在地上建造的設施、種植的樹木、作物,即沒恢復原狀。儘管已強制執行,但至今不到位,只是名義返還實際沒返還。
此外被告侵占的機井及配套設施,盜伐林木伴隨侵占的林地,均屬集體所有權財產,應與已判決財產同時返還。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一款(一)(三)項、二、三款,第一百零六條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一)(四)(五)(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二、三款之規定,訴請貴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款(六)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支持石柱欄村民委員會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金與土地損失,依照二審終判獨立訴訟另行主張,與土地返還分立另行起訴。
此致
萊州人民法院
具狀人: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民委員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