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起訴18人 陳毅勳最重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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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7月31日訊】(新唐人記者許寧綜合報導)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軍檢專案小組上午9時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洪仲丘下士死亡案」偵結報告,並起訴18人。禁閉室管理士陳毅勳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嫌,起訴罪行為18人最重。

陳毅勳 起訴罪行為18人最重

專案小組調查結果,傳訊相關證人,比對相關當事人通聯紀錄,查無實據有長官指示陳毅勳凌虐洪仲丘,陳毅勳的犯行沒有其他長官授意,「純粹是出於自己的凌虐犯為」。

根據軍檢調查,陳毅勳身為禁閉室管理士,對洪仲丘及其他禁閉生、悔過生,是官階在上且有管理權限的上官。陳毅勳在7月3日上午6時至7時間體能活動期間,在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基於凌虐犯意,挾自己身為管理士的威勢,分別對洪仲丘等人施以嚴酷的體能訓練,訓練項目與強度遠甚於其他管理士的施訓,使人達到肉體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虐待之感。

另外,陳毅勳操課強度顯較一般管理士為高,當洪仲丘舉手表示身體不適,陳毅勳用言語譏諷,強迫洪仲丘完成相關體能活動,導致洪仲丘體力嚴重流失。

軍檢調查指出,陳毅勳的施訓導致洪仲丘7月4日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的結果。

沈威志輕率核洪仲丘懲處

前542旅長沈威志收到洪仲丘生前所傳簡訊,未查明「身心狀況不佳」、「程序合法性」等異常情形,輕率給予核定悔過懲罰案簽呈。將被控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遭起訴,軍檢並請從重量刑,最重可處7年6個月。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少將表示,沈威志身為單位主官,又曾於國防部服務期間兼任資訊安全長職務,對於部屬呈轉洪仲丘悔過懲罰案,明知士官資安違規僅應受申誡懲罰,且核批該簽呈前一日(6月27日)已接收閱覽洪仲丘簡訊,竟未指示業管查明簡訊反映「身心狀況不佳」、「程序合法性」等異常情形,即配合所屬急於將洪仲丘移送悔過懲罰心態,率予核定洪員悔過懲罰案簽呈。

他說,沈威志雖批註「一、可。二、請旅參謀主任約談該員為何違反規定,另是否有其他申訴。」在核批簽呈後6月28日7時1分許轉傳洪仲丘求援簡訊給542旅政戰主任戴家有上校並實施約談,但都是對洪仲丘執行悔過前心緒安撫,顯屬虛應故事作法。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史勝德,依照刑法妨害自由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沈威志、前副旅長何江忠等人涉濫用職權,依刑法第134條要加重1/2,就是7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沈威志、何江忠、旅部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被控涉犯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遭起訴,軍檢並請從重量刑。

未准移禁閉 憲兵官觸法

根據軍檢專案小組公布資料,269旅憲兵官郭毓龍中尉,未經權責長官批准而移送執行禁閉的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

禁閉士管理士 涉業務過失致死

根據軍檢專案小組公布資料,蕭志明(269旅禁閉室室長)、羅濟元(副室長)、宋浩群、李念祖、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黃聖筌、張豐政及侯孟南等10名,在洪仲丘悔過期間分別擔任禁閉室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職務。

軍檢表示,蕭志明等10人擔任禁閉室長等職務,未注意洪仲丘狀況並採取適當處置,仍持續對洪操練的過失行為,任其對洪實施操練致疲勞累積的狀況加乘,終致洪死亡的結果。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軍檢指出,他們都是執行禁閉室的戒管與訓練等業務,負有依規定對禁閉生施予教育訓練責任,對於禁閉生的日常生活,也負有應注意其勞力及體力負荷情形的義務,具保證人的地位。

軍檢指出,自洪仲丘至禁閉室報到時起,明知洪仲丘體型較胖,且禁閉室環境設施不佳、天候炎熱,以致洪仲丘夜間就寢狀況欠佳造成疲勞累積的情況,本應依規定,將洪仲丘列為高危險群人員特別注意輔導,確認洪仲丘身體狀況,調整其體能訓練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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