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6月11日訊】新華社2013年6月8日發佈了「戴立言」寫的《政黨制度與反腐敗:多黨制並沒有杜絕腐敗》一文,提出「政黨制度的設計本身並不是為瞭解決腐敗問題,……多黨制並沒有杜絕腐敗,……一黨長期執政也可達到清廉,……共產黨長期執政最有利於解決腐敗易發多發的問題」等觀點。本文認為:該文在「多黨制不能……一黨制也能……」的規範衝動中出現了重大的邏輯漏洞。
在「多黨制並沒有杜絕腐敗」的問題上,該文說:「‘透明國際’公佈的資料表明,2012年世界上最腐敗的10個國家與地區中,9個是實行多黨制的國家。」而實際上,最腐敗的10個只有8個是多黨制,另外兩個中,北朝鮮實行一黨制,土庫曼斯坦的新憲法允許多黨,但從「土庫曼共產黨」改造而來的「土庫曼斯坦民主黨」長期單獨執政,成為「事實上的一黨制」。
另外,該文不能同時客觀地承認,2012年世界上最廉潔的10個國家中,只有新加坡是「實際的一黨制」國家,其他9個都是多黨制國家。這就是說,雖然「多黨制並沒有杜絕腐敗」的結論是對的(最腐敗的10個只有8個是多黨制),但最廉潔的10個只有1個是一黨制。
如果「政黨制度與反腐敗」真的無關,那廉潔到底與什麼有關?不幸的是,在「一些國家的腐敗程度之所以比較輕」的關鍵問題上,該文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它一方面認為:「新加坡人民行動黨自1959年以來連續在新加坡執掌政權,……在廉潔程度方面被世界經濟論壇等國際權威調研機構連年評為亞洲第一、世界前茅。」另一方面又認為:「主要是靠政治制度中遏制腐敗的機制,即通過行政體制中對權力的分解、制約與監督,或者說通過政權與行政體系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而逐步控制和解決腐敗問題。要知道,他們搞了兩、三個世紀才取得這樣的成績單」。
該文實際上提出的是「行政分權決定論」的觀點,「行政分權」明顯是針對或為回避「三權分立」或「憲政民主」而提出的。但它的漏洞就在於:說新加坡時特別強調它幾十年就變得非常廉潔,可一說到西方國家時,為什麼就突然去強調「他們搞了兩、三個世紀才取得這樣的成績單」?如果新加坡的一黨制未必不好,為什麼不去突出新加坡「如何快速廉潔」?如果西方的多黨制未必好,為什麼偏要去突出西方的慢速廉潔?中國是不是要取新加坡的「一黨長期執政」而舍其「快速廉潔」,同時還要舍西方國家的「多黨制」而取其「慢速廉潔」?一個邏輯兩頭用,怎麼有利怎麼來,這樣的理論手法,是不是「我們的宣傳工作中」不該出現的嚴重失誤?
更大的漏洞還在於,如果該文提出的「行政分權決定論」是對的,那麼中國應該如何通過「行政分權」去抑制腐敗呢?在這個最關鍵的問題上,該文卻說:
「我們能夠形成統一而堅定的反腐敗政治意志,可以制訂長遠的反腐敗國家戰略(如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五年工作規劃等),一直保持反腐敗方針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而不受立場不同、意識形態相異的政黨更替的影響。……我們能夠高效動員和協調包括相關國家反腐敗機構、各民主黨派、社會公眾在內的各種力量,對腐敗進行強力打擊和遏制。而低效率恰恰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一個通病。……中國的政治制度還能夠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反腐敗的政治責任,避免多黨制條件下在朝黨與在野黨之間推諉扯皮,把反貪不力的責任歸於對方。」
也就是說,如果該文提出的「政黨制度本身不具備反腐敗的因數」是對的,那你就不能在「一黨多黨誰更能反腐敗」上嘮嘮叨叨,而是要徹底地講清楚中國應該如何通過「行政分權」去抑制腐敗,並講清楚「行政分權」是否真的就能抑制腐敗。由於上述漏洞的存在,我們完全有理由對該文的反腐敗「行政分權決定論」持嚴重的懷疑態度。我本人主張用「制度文化組合決定論」去代替該文的「行政分權決定論」。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