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0日電)黃姓女子控訴廖女與先生通姦,請求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審酌黃女與先生先簽有協議,約定不干擾彼此私生活,判她敗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判決書,黃女主張,廖女與她的先生王姓男子自民國86年起同居,侵害配偶權,為此感到痛苦萬分,請求廖女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50萬元。
法院調查認為,王、廖兩人同居前,王男已於80年4月間與黃女簽立協議書,約定給妻子1000萬元,每月給付3萬5000元,雙方「互不干擾私生活」。
且兩人女兒也證稱,所謂「互不干擾私生活」是指「不管我爸在外面做什麼(包括跟人家同居或交男女朋友),我媽都不能管」。
法院審理認為,黃女與先生簽立協議在先,同意對方有其他男女親密關係交往的自由,且於98年當時就協議離婚進行調解時,即已確認這項約定,因此判決黃女敗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