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葉素萍台北11日電)菲律賓公務船攻擊台灣漁船,學者引用海洋法公約指出,台灣漁船有權進入菲國的群島水域內行使傳統捕魚權,菲律賓有必要與台灣進行雙邊協定。
菲國公務船在台菲重疊海域槍擊台灣漁船,造成台灣漁民洪石成重傷身亡及船身嚴重毀損。
「這次不能善了」,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陳荔彤認為,在公海隨便開槍違反國際法,就是不對。他認為,政府除公開譴責菲律賓,也應要求菲律賓派代表來台正式道歉,屏東地檢署也應立案處理刑事管轄部分。
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胡念祖受訪表示,菲律賓在2009年,經由第9522號共和國法,修正並確定菲律賓的領海基線為群島基線,這等於是承認菲律賓是群島國家。
胡念祖指出,菲律賓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方,必須要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1條規定,亦即台灣是菲律賓直接相鄰國家,台灣漁船不僅可以在巴士海峽捕魚,甚至還有權進入菲國的群島水域內行使傳統捕魚權及其他合法活動,菲律賓有必要與台灣進行雙邊協定。
不過,陳荔彤認為,若引用第51條對台灣不見得有利,因為會與台灣的專屬經濟海域產生競合;若菲律賓主張是群島國家,將群島基線圍成的內水或領海給佔據,恐導致台灣專屬經濟海域範圍縮小。
政治大學國關中心研究員劉復國表示,菲律賓直接槍擊違反國際法與相關海洋法規定,不應該、也很奇怪,政府應該要求菲律賓道歉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