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關鍵 請託非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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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4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0日電)台北地院今天依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7年4月徒刑。關鍵在於法官認定本案請託行為非公務員職務上行為。

林益世被控在民國99年間擔任立委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民國101年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法院首次開庭時,法官就揭示林益世行為可能構成公務員假借恐嚇得利或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一一推翻起訴內容,認定林益世被控貪污及洗錢部分無罪。

合議庭指出,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收賄公務員必須藉由自己的法定職權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決定公務或執行過程發揮影響力,才算是職務行為。

合議庭檢視本案,林益世在99年請託及施壓的對象,是中鋼及中聯等民營公司的經營階層,非政府機關,對方非公務員,和公務員決定及執行過程也無關。雖然林益世請託時曾以便箋及當面要求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有件中鋼的事情請你注意一下」,但只算傳達訊息,無證據顯示林益世藉此影響經濟部撤換中鋼等公司人事。

合議庭認定,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林益世的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所以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

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由於林益世恫嚇揚言「撤換時任中聯副總經理金崇仁」,是為地勇公司爭取締約權,並非財物,因此也不構成。合議庭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禠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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