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24日電)行政院今天公布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改善方案,未來獎金發放以經營績效為評估標準,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經濟部國營會執行長劉明忠表示,遵照行政院決議。
去年景氣欠佳,部分國營事業虧損仍領高額年終獎金惹議;立法院今年1月通過決議,要求行政院訂「公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經營績效獎金核算辦法」,並在3個月內送立法院備查。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訂出1.2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的原則,加上0至1.2個月等3個級距(每個級距0.4個月)獎金。
也就是說,未達法定盈餘者,按達成比例乘計1.2個月;超過法定盈餘者,可領1.2個月績效獎金加上級距獎金。
至於政策負擔計算,劉明忠指出,將續依照現行辦法,由各國營事業自行計算後,再呈報部內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