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2日電)中正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林昭任被控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最高法院為使「授權公務員」的法律定義明確化,今言詞辯論。
林昭任被控以中正大學校務基金規劃的教學費用、建教合作經費辦理教學研究所需,以及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補助的研究計畫經費辦理採購程序時,涉嫌利用公務員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
歷審均認定林昭任辦理採購、驗收時屬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一審依貪污罪將他判刑10年,二審改判5年,並追繳犯罪所得。
林昭任辯論律師羅明通主張,採購契約的目的是鼓勵教授個人作研究,並非直接以人民為利益對象,屬於單純的私法契約。
他說,既然研究經費來自於私法契約,而經費雖撥入校務基金並用於採購時申請撥款使用,也與公共事務無關,縱使有與研究經費相關的不法情事,僅屬背信的問題,不能因此認定主持研究計畫的教授是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
蒞庭檢察官則說,校務基金具公款性質,並非主持研究計畫的教授可任意使用,林昭任以名目不實的發票核銷,且有部分款項進入私人帳戶,屬公款私用,請求法院駁回此部分的上訴。
審判長於庭末諭知,全案另訂宣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