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上海市楊勤恆控告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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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3月7日訊】【編者按】上海市普陀區宜川四村村民楊勤恆,於2013年3月2日無故遭到自稱公安人員一伙人的非法綁架,毆打,辱罵!2012年也多次被警方無故傳喚、拘禁、綁架。下面是他的控告信和舉報信:

控告信



上海市普陀區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

上海市普陀區公安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本人楊勤恆及如下聯署中國公民,向上述貴各機關告發、控訴:

楊勤恆,男,59歲,家住上海市普陀區宜川四村,以下稱控告人:

控告人於2013年3月2日上午,在家門口遭到自稱公安人員一伙人的非法綁架(未出示任何法定證件及法律文書,將本控告人劫持至宜川新村派出所非法拘禁。其間,自稱為該所所長的岳姓(音)人員在兩名聯防隊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本控告人進行了長達半個小時的毆打及辱罵!

時至當晚19:30分,本控告人才獲准離開,遭非法拘禁達10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對照上述《憲法》規定,這伙自稱公安人員及岳姓派出所所長,已涉嫌嚴重的違法犯罪,如其公安人員的身份獲得證實,屬執法犯法。

請抬頭所有國家執法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本控告人及全體聯署公民,拭目以待!

此致!

控告人:楊勤恆(電話:)手機13167067718

2013年3月4日

聯署公民:

李化平,汪建華,張汝俊,高曉亮,胡可師,黃小芹,張慧康,史振泰,謝丹,常雄發,沈建忠,陸峰,沈艷秋,沈佩蘭,毛恆鳳,華神清,周琦冰,陳建芳,任乃俊,王扣瑪,魏勤,趙迪迪,朱金娣,金曉梅

舉報信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查院

上海市人民檢查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是中國上海公民楊勤恆,本人因為參加上海的公民聚餐活動多次被警方無故傳喚、拘禁、綁架,特向政府部門舉報:

2012年12月29日上午8時半,我被通宵守候的警察,押上警車抓到所在的宜川派出所,一名叫張君華的警員對我宣布: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傳播淫穢信息「把我關在派出所里一天一夜。還來我家抄走了電腦,至今已將兩個月了,不肯歸還,有扣押物品清單為證。這天的傳喚證號是:滬公宜行傳字2012第029號

2013年2月23日上午8點30分我又被守候在外的一伙人劫押上警車,又抓我到宜川派出所,他們無任何法律手續,更不肯向我出示任何的證件,就把我關在派出所的體練房裡,搜去了我的手機、香煙、茶杯,還用了各種威脅的語言,聲言:要關我進精神病醫院,囂張地說「怕啥,大不了到時候查出來,給你點錢平反。」到9時左右還粗暴的拎著我的衣服,擰著我的手,把我拉到牆角,罰我站了1個小時。到中午11時半左右才有一名區警員崔迎春,和我弟弟來,帶我離開了派出所。

這個事情前後都有好多人員,包括警員看到的,可為證,在整個過程中,這些所謂的警方人員在語言和行為上都很粗野,並且一再用一些黑社會威脅的語言,甚至還曲解習近平先生的話說:「老虎蒼蠅一起打,蒼蠅就是指你們老百姓。

因此本人要求政府的有關部門:對這些參与了對我進行非法審訊、非法綁架的違法亂紀行徑,以及隨意捏造罪名,而任意抄走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進行阻止和追究,以嚴肅習近平先生依法治國,違憲必究的話,以維護憲法的尊嚴!

舉報人:楊勤恆

住址:上海 市宜川4村45號305室

手機13167067718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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