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5日訊】(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5日電)台東地方法院原住民法庭判決一件排灣族原住民私自持有槍械的案件無罪。台東地檢署表示,各法院對類似案件見解不一,會提上訴。
這件張姓原住民被控非法持槍案,檢方認為張男所持獵槍是「後膛槍」,與常見原住民自製獵槍的「前膛槍」有別,因此構成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定義的非法持有槍砲。
但原住民法庭認為,張男所持獵槍雖是「後膛槍」,但聯合國人權公約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惠」,認為原住民傳統自製獵槍從槍口裝火藥(前膛槍)比較危險,改為後膛槍符合國際公約精神,況且原住民進入山林狩獵及驅趕野生動物,是原住民族群體生活及對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檢方不能以此入罪。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夢芝表示,最近花蓮高分院和台東地方法院對原住民持有未登記獵槍,陸續做出無罪判決;不過,高雄地方法院和高雄高分院卻有法官對類似案件判有罪。
江夢芝表示,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對相關狀況做無罪判決,既然法院本身見解不一,又沒最高法院的判例及釋憲,那檢、警只能依據主管單位的解釋,獵槍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內政部認為獵槍屬於槍砲,具有殺傷力,因此檢察官還是會依法上訴。
律師吳漢成表示,法官判決張男持有獵槍無罪,是經過審慎調查,研究原住民傳統文化,再加以解釋國內相關條文,甚至引用聯合國人權公約,目的就是在憲法保障的架構下,保障原住民本應享有傳統文化的權利,不應以單一法律條文來認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