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05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5日電)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今天建議把不能安全駕駛酒測濃度標準從現行0.55毫克下修為0.25毫克,0.25毫克以上酒駕改刑事罰。
有鑑於近來酒駕頻傳,總統馬英九近來多次公開表示要遏止酒駕,並提出預防性羈押的概念。而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條文,未規定酒精濃度標準。
法務部刑修小組下午開會,討論是否把不能安全駕駛的呼氣酒精濃度下修,初步建議把不能安全駕駛酒精呼氣濃度從現行0.55毫克降為0.25毫克,且增訂0.25毫克到0.55毫克間,若不能安全駕駛,從現行部分行政罰(罰鍰),全都改為拘役或罰金等刑事罰。
台北榮總毒物科主任鄧昭芳贊成下修到0.25毫克,考量用路人安全及醫學立場,對此應「從重從嚴」。但有與會者表示,若下修到0.25毫克,每年酒駕移送地檢署及進入法院審判的案件將大增4萬到7萬件,應考量檢、警、法官人力和執行問題。
至於是否增訂酒駕即時拘留,交通部代表不贊成,內政部也反對,認為若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相關條文,有違憲之虞。會中建議把刑法185條之3規定,改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以特別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