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05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男子吳啟豪持鐵鎚打死父親、殺害胞妹未遂後自首。最高法院今天審結全案指出,吳男至警方供出殺父犯行,並未逃避法律制裁。
吳啟豪於民國100年1月間不滿父親酒後叨念、要他找工作,與父親爆發口角後,持鐵鎚猛擊父親頭、臉部10至20次,將父親活活打死,隨後又持剪刀刺傷胞妹頸部,再到派出所自首。
一審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判處吳啟豪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改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更一審再改判吳啟豪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1月開辯論庭時,檢、辯曾就原判決對吳啟豪自首是否需減刑辯論。
最高法院指出,自首是否減刑,要看行為人自首時的動機是出於真誠悔悟還是自知無法推卸、迫於無奈,並預期可獲減刑寬典才自首,就算法院未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但主動接受裁判,仍屬犯後態度,是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審酌的情狀。
最高法院說,原判決認為吳啟豪殺害父親後,是因擔心殺人犯行已無法掩飾,迫於無奈才向警方自首,希望獲得減刑,因此就他殺害父親部分,未減刑,這是法院依職權的適法行使,用法無違誤。
但最高法院認為,吳啟豪殺死父親、殺害胞妹未遂後,立即到派出所供出殺父犯行,自願接受國法制裁,並未逃避,之後也多次表示悔悟,審酌各項情狀後,認為吳啟豪仍有教化、矯正的可能,今天自為判決,判處吳啟豪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