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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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1月25日訊】 (美国之音電) 賓夕法尼亞雖然實踐了“宗教自由”的原則,但這一理想直到18世紀晚期才被美國的國父們寫入法律。

雖然美國的建國先賢都信教,但其中大多數人信奉美國“獨立宣言”中所宣告的“天賦人權”精神: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在宗教自由上邁出第一步是維吉尼亞。1786年,維吉尼亞議會通過了美國國父之一託馬斯. 傑斐遜起草的《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其中寫道:“上帝創造了人思想的自由,用懲罰和負擔來影響思想,只能造成人偽善和卑俗的習慣,是對上帝的計劃的背離。”

這部法案保證了所有公民的信仰自由,也保證了教會和國家的分離。它是人類歷史上真正實踐的第一部宗教自由的法律,也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前身。

傑斐遜本人以起草了這份文件而自豪。他的墓碑上沒有標榜自己曾擔任過美國總統,反而寫道:美國《獨立宣言》和《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的作者,美國維吉尼亞大學的創建者。

自此後,宗教自由原則便扎根在美國人的心中。

美國維吉尼亞州“河景浸信會”的牧師沙恩•維爾伯恩說:“信仰沒有障礙, 我們仍在享受美國的宗教自由,按我們選擇的方式敬拜。美國政府不關涉我們在教會中的任何活動。我們有充分的自由。”

伴隨著獨立宣言的發表,北美13個殖民地與其宗主國英國展開大戰。1783年,戰爭以美國的勝利結束,但獨立後的美國人紛紛卸甲歸田,並不著急建立聯邦政府。此後4年中,“美利堅合眾國”既沒有國家元首,也沒有聯邦政府,更沒有憲法。

這使得美國面臨內戰、無政府狀態等一系列危機。於是,各地區的建國先賢們在1787年重新聚集到一起,召開制憲會議,經過幾個月的磋商和妥協,終於制定了一部“惜墨如金”的美國憲法,200多年來,這部經典憲法從沒被改過一個字。

然而,新憲法中並沒有關於宗教自由或個人權利的規定。某些代表因而不肯在憲法上簽字。當時在法國任外交官的傑斐遜寫信給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說:憲法中沒有權利法案,令他非常不安。

1789年,麥迪遜在美國聯邦眾議院宣佈制定“權利法案”的計劃。經過參、眾兩院的努力,1791年,國會提出的12項修正案中有10項獲得通過,這就是美國憲法的第一到第十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內容為: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這是一種平衡,一方面政府不能去創立宗教,另一方面政府必須去保護宗教自由。”喬治頓大學神學院客座教授拉午•史丁浩森說。

第一修正案寥寥數十字,但確立了美國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基本政策,使美國成為第一個在法律中明確保護宗教自由、提倡宗教寬容的現代國家。

此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萊克(Hugo Black)對憲法的宗教自由原則有了進一步解讀:“州或聯邦政府均不得設立國教﹔也不得制定法律扶持或偏袒某個宗教﹔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信或不信某一宗教,去或不去教堂﹔任何人不能因其宗教信仰或不信仰而受處罰。無論數額多少、名目為何,無論採取何種形式,不可為宗教活動或機構徵稅。政府不得公開或秘密參與任何宗教組織或團體的事務”。

在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下,200多年來,美國各類宗教蓬勃發展,並呈現多樣性態勢。2012年3月,美國著名民調公司蓋勒普指出:總體來講,美國今天仍是一個“宗教國家”。

布希總統2002年在清華大學發表演講時,曾說:“美國是一個受信仰指引的國家。曾經有人稱我們是一個’教會精神’國家。你們也許有興趣知道,95%的美國人說他們信仰上帝,我是其中一個。”

對美國大多數普通民眾來說,道德倫理就是基督教。在全美範圍內,有40%的民眾認為自己的“宗教性非常強”,他們認為,宗教是他們生活非常重要的方面,並且每週(或幾乎每週)參加禮拜活動。28%的人認為自己有“適度的宗教性”,32%的美國人認為自己“沒有宗教”,很少參加宗教禮拜。蓋勒普的調查顯示,到2011年,美國的主要宗教包括新教、天主教、東正教、猶太教、摩門教等,其中新教等主要教派中又包括各種形形色色的小教派。

眾多的教堂分佈在美國的大街小巷,社區鄰里,有時一個十字路口有三四個教堂並立的現象比比皆是,像征著美國人的信仰和精神寄託,也鮮明地體現著宗教自由的美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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