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文武:黑監獄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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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2月15日訊】中國大陸現在有些網站也報導一些黑監獄的事情。有報導說,閔小玲是湖北武漢市江夏區一名中學音樂教師,因家裏遭遇「非法強拆」而走上信訪路。2011年7月10日,閔小玲到國家信訪局久敬莊接濟服務中心送材料時,當地駐京辦人員以「非正常上訪」為由將她接出,再交給幾個陌生人押到位於昌平區北七家鎮的一處「黑監獄」。

「我先被關押在一個房間內,好幾個人強行搜身、翻包,我的身份證等隨身物品也被扣押。每天一頓飯一個小饅頭,一杯水。」閔小玲回憶說。

來自江蘇的周文香等人比閔小玲更早被關押至此,她在被搜身、翻包後進行交涉時,還遭到「黑監獄」看守的毆打。

記者獲悉,閔小玲、周文香等人被關押的「黑監獄」,經昌平區檢察院查明,系犯罪嫌疑人陳昆、高團結等人開設,時間跨度從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非法關押的來京信訪人員來自江蘇、河南、湖北、四川、陝西等省份。

據高團結供述,他在國家信訪局當過保安,認識全國各省駐京信訪工作人員,有人給他出主意,讓他找一家保安公司,將滯留在京的上訪人員臨時看管,按人頭收費。2010年11月,高團結、陳昆在昌平區北七家鎮租下一個大院,高團結負責聯繫各地駐京信訪機構,陳昆負責找人看管上訪人員,開始了開辦「黑監獄」參與截訪的生意。

閔小玲等人說,這家「黑監獄」關押人員最多時約70多人,最年長的有80多歲,最小的有吃奶的幼兒。

昌平區檢方查明的數字更令人震驚: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間,高團結通過聯繫各省份駐京信訪機構,先後在位於豐台區的久敬莊接濟服務中心等地接走來京上訪人員近1000人次,交給陳昆等人非法關押。檢方查證,各省市駐京信訪機構按每人每天200至300元支付費用,其中100元作為回扣返還給駐京信訪機構工作人員,剩下的作為看守人員工資、上訪人員費用,利潤由高團結、陳昆二人分成。

周文香向記者稱,她被押回江蘇後,曾目睹地方信訪官員與「黑監獄」押送者「結賬」。

這只是說的兩個被關在黑監獄裏的受害者,現在被關在黑監獄裏的還不知道有多少人。

一直以來,各地處理法輪功問題的610辦公室,夥同當地公安、國保人員。隨意非法抓捕法輪輪修煉者,關押在各地所謂法制培訓班裏面,名為學習班,實則是洗腦班,強制轉化班。被關進去的人,符合它們轉化標準的,就給放出來,不符合它們轉化標準的就繼續關押,直到所謂的轉化為止。

中國現行憲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從上面的憲法來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裏面寫得清清楚楚。

習近平上臺後,多次強調要保證憲法的實施。可是強調歸強調,說歸說,做歸做,一邊說憲法是最高的法,任何人都必須在憲法的框架下行事,一邊又給各地下指標,哪個地區來京上訪的人員多了,哪個地區的領導就受處罰。各地官員為了保官位,不得不截訪,不得不與黑監獄掛鈎、合作。一邊說憲法保證中國人民有信仰的自由,一邊又讓610辦公室繼續違法,隨意私設黑監獄,抓捕、關押、轉化法輪功學員。

在當今中國,是憲法大還是黑監獄大,明白人一看就知道了。**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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