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濤:良心政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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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2月7日訊】「沒有良心政治」的意思是指,政治是追逐權力和利益的行為或活動,即爭權奪利的事業。而作為一種管理或治理行為,政治的基本任務則是進行權力與利益的分配和平衡。政治不是(或大多不是)按照道德標準來運行的,而是按照各社會集團或族群的利益訴求和力量對比來實現的。我所指的一個健康的「國家的政治制度或體制」不光是指寫在紙上的「合民意、公平與公正」的法律制度,而是指如西方憲政民主國家所實行的即寫在紙上又被貫徹執行了的「合民意」的法律制度。中國大陸現在的制度的合理性或合法性只是寫在紙上,卻完全沒有落實和被履行。那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公平與公正」。由是,中共的現實政治當然是不健康的了。中國的政治制度是一個專制或極權的制度,它不可能合民意和公正,儘管有看上去很「公正與民主」的法律條文。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中國的制度性問題。中國政治和社會的不民主與不公正,其根源就是制度問題。如果這個專制制度不改變,中國即使有再多的「清官」(這是一個在政治學上具有諷刺意味的辭彙),中國的政治也不可能有「良心」或是「健康」的。

「在任何政體下,如果沒有良心,不信天,不信神,不信善,神馬都是浮雲」(一大陸學者的話),這是從一般人對政治的視角和評判。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政治人物的信仰和德行不是決定政治「品質」的標準,衡量或評判某種政治的尺度是權力和利益制衡及分配機制。在這裏,政治學(如特別是西方的政治學)注重的是對權力在其產生、運用和分配過程中的監督與制衡。如果這一監督和制衡機制很差甚或空缺,那麼某種政治就不會公平與公正,就不可能健康。即使是在民主制度下,決定其政治的健康程度的因素仍然是看它是否具有對其政治行為或權力的有效的監督和制衡機制(即所謂的三權或多權分離與制衡等)。常言道,沒有或缺乏限制和監督的權力,必定會被濫用。西方政治學與東方人對政治的認識不一樣,它注重事實(政治現實),注重對政治運作的客觀觀察與分析。由此,西方政治學發現,一個民主和公正的政治的建立不能寄希望於政治人物的「善良」人格或「純潔」的宗教信仰,而應建立在一個持恒而有效的權力監督和制衡制度上。而東方人則習慣把政治的「純潔性」寄望于具有崇高信仰和道德情操的政治人物或「明君」和「清官」身上,即習慣於以「人治」(而不是法治)的視角來評價政治。所以,現代專制在東方的市場比在西方的要大。

人的良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或是相對的),只有在受到一定制約、能獲得某種好處(如社會承認和褒獎)和不與自身利益絕對衝突的情況下,人們才會按良心做事。良心作為一種人的行為指導和價值取向是人類社會化的產物,是人們在生活中獲得社會承認和接受的一個條件或前提。人們在相互交往和共同生活中必須在一定程度上遵守「公共道德」(或習俗)。但這種遵守不是絕對的和過於強制的,人們可以相對地偏離甚至違背它而不受到社會的真正排斥。良知或良心在社會功能上起的是一種讓一個人在社會上獲得接納與承認的工具或手段。它不是行為的目的。人行使良心的初衷,是為了獲得其在社會中的生存權利和資格,是要尋求和維護個人的利益。

我們可以(或應該)主張和推崇政治人物的清廉與潔身,但是這不是當代意義上的政治。現代政治講求權力的制衡與監督(即講求公正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注重對政治人物及其行為的(健康的)懷疑和批評,而不是相信他們的人格和操守。人是活的,是多變或易變的。所以要對其權力進行限制。這樣才談得上健康。

【注釋】上述觀點,都不是我個人的「創見」,而是學界和媒體(特別在西方)老生常談的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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