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附卡 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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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2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7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指出,求方便,親屬間或辦信用卡正、附卡使用,提醒消費者,99年間已規定附卡使用者不需負清償責任。

消基會提供投訴案例指出,使用信用卡附卡的弟弟接獲銀行通知,要他清償主卡使用人,即他二哥所欠帳款,不解情況的他去電銀行詢問才知,原來簽約時,該行的信用卡契約第3條後段規定,正卡或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消基會指出,金管會於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施行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同年7月27日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中第3點也規定,「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自99年10月27日生效。

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基會並說,此舉正式將該規定提升到法律位階層次;且消費者可依據以上法律及相關規定,向法院主張自我權益。

但消基會也說,五大發卡銀行的信用卡申請書條款都已改為「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但美中不足的是,「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都不溯及既往。

因此99年2月2日以前發行的舊卡消費款項,可否比照適用,屢生爭議;銀行公會便決議,下列情形的附卡持卡人,也可例外溯及既往,免除應連帶償還正卡人卡債的責任,供消費者參考。

首先是經濟弱勢族群,包含失業中、休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及特殊際遇家庭。

其次是非經濟弱勢族群,包含申辦時附卡人未成年且未婚,滿20歲後銀行未再告知有連帶清償責任;核卡後附卡未曾消費;正卡持卡人替附卡持卡人簽名申辦;欠繳卡費中無附卡消費債務;夫妻持正附卡,欠款離婚後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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