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開車撞女 隨機性侵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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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2月0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3日電)卓姓男子5月開車撞倒被害女子,再持電擊棒強押被害人上車性侵得逞,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11年6月,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已婚卓姓男子今年5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石岡區,見一名身材高挑年輕女子,深夜獨自騎車。

判決書指出,卓男開車撞倒機車,以電擊棒電擊被害女子左大腿,強押對方上車,在車上連續性侵2次得逞。

判決書指出,卓男坦承有拿電擊棒強拉被害人上車,再對被害人作出強制性交行為,但否認有任何恐嚇被害人犯行。卓男說,拿電擊棒只是要嚇唬被害人,絕對沒有攻擊對方。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表示,一直懇求卓男放過她,卻仍遭性侵。卓男對被害人強制性交過程,導致被害人左頸、右背部折痕等傷害。

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今天依加重強制性交及恐嚇罪,判處卓男11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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