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增訂業者如果沒提供身障者票價優惠,將處罰鍰並公布姓名。
現行法律規定,身障者進入收費的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有免費優待;公設民營或民營單位,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電影院等,為半價優惠。不過,如果業者沒提供優待,沒有罰則。
三通通過條文規定,未來身障者進入收費的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電影院等民營單位應予半價優待,身障民眾的1名隨行陪伴者,也享同等優惠。
如果業者違反優惠相關規定,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罰則,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先警告。如果仍不改善,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公告事業單位和負責人姓名。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在法案初審通過時受訪表示,台北市日前抽查各大電影院,發現法律雖有規定,但很多業者沒提供身障者優惠,應訂罰則約束業者,給身障者更多保障。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身障者參與休閒及文化活動、公共資訊無障礙、法律諮詢及協助、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等措施,如果屬付費使用者,應減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