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5日電)環保署今天說,部分立委雖提案刪除廢清法第46條第4款行政刑罰規定,環保署主張維持原規定,但可酌修條文文字。
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對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違規業者,施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有立委提案放寬罰則。看守台灣協會、綠色陣線協會、台南社區大學等環保團體今天舉行記者會表達反對立場。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吳天基對此回應,環保署仍建議維持廢清法原本規定,但考量法律明確性原則,酌修條文文字,增列「受託從事」及「業務」,避免波及非以從事廢棄物清理為常業,且不熟法律規定的一般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