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法院一審認為某男子並非陷於急迫才向放高利貸的當鋪借錢,判決放高利貸的被告無罪。高院認不符公平正義,改判有罪確定。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的判決指出,羅姓男子因公司營運資金出現缺口,急需現金周轉,又因向銀行貸款的速度無法應急,於是在民國98年間,向楊姓男子及林姓女子貸款。
羅男第1次借款新台幣30萬元,林女與楊男扣除利息4萬5000元後,僅交付本金25萬5000元;羅男99年間再借款15萬元,林女與楊男扣除利息2萬2500元後,僅交付本金12萬7500元;年息達204%。
羅男後來因利息負擔過重,無力繳納,報警處理。
羅男因先前曾多次向當鋪等民間人士融資,法院一審認為他經常參與金融交易活動,並非無經驗,且借款時並未陷於急迫情狀等,認定林女與楊男不構成重利罪,判處2人無罪。
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高院指出,重利罪構成要件是「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高院審理認為,一般人遇急需資金時,可從親友、銀行等管道借錢,若無法從這些正常管道取得資金,才會不得已冒支付高利息的風險向地下錢莊借錢。
高院認為,若依前審認定標準,重利罪將形同具文,不符立法意旨也有違一般社會情感,因此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依重利罪改判林女與楊男各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