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5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統一企業公司認為統一生醫科技公司的商標與其近似,提告請求排除侵害。最高法院今天判統一生醫科技需變更登記公司名稱。
根據判決書指出,統一企業自民國56年8月間設立登記,並自65年11月起陸續取得「統一」、「統一生技」、「統一生技中心」、「統一生命科技中心」等商標,屬統一企業的特取名稱。
統一企業主張,「統一生醫科技」與「統一生命科技」僅一字之差,易使消費者混淆,不足以區分統一生醫科技並非統一公司集團,提起訴訟請求統一生醫科技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統一生醫科技主張,他們是販賣口罩,統一企業的業務種類是「食品」,且兩造商標圖樣不同,不至於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法院一審判統一公司勝訴,統一生醫科技不服,提起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統一公司製造銷售的統一系列產品已成為消費大眾耳熟能詳的商品,銷售地點遍及全台灣,屬著名商標。
法院認為,統一生醫科技易使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與統一企業有關係企業關係、授權關係、加盟關係等,判決統一生醫科技敗訴,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