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7日電)金管會表示,對於上市櫃公司薪酬的管理,以公開、透明為原則,若小股東認為上市櫃公司的董監酬勞有過高情形,可以利用發言權、提案權監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表示,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不是為了壓低董監酬勞,而是要讓董監事的酬勞合理化。
對於董監酬勞的監理,金管會以揭露資訊公開、透明為原則,使投資人、小股東都可以清楚瞭解董監事所領的酬勞,進一步監督。
官員表示,若企業營運虧損但董監事仍坐領鉅額酬勞的上市櫃公司,申請增資案件等,金管會會依此做為審理的標準之一。
另外,小股東、投資人也可利用發言權、提案權監督;證交所、櫃買中心等也有管理機制,將這些列入加強管理的對象,甚至投保中心必要時也可介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為矯正及防止企業虧損,董監事卻坐領高薪,或員工分紅比例過高,證券交易法增訂相關規定,上市(櫃)、興櫃公司須設置薪酬委員會,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由薪酬委員會參考同業水準,並考量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訂定。
不過,實施後仍有上市(櫃)公司經營虧損,卻發放鉅額董事酬勞,例如100年度友達虧損新台幣612億餘元,董事平均酬勞為 376萬餘元;萬泰銀行99、100年度虧損分別為34億餘元及2億餘元,但董事平均酬勞分別為411萬餘元及342萬餘元等,應考量公司經營績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