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5日電)被稱「殷少爺」的殷浩中駕車撞死人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以下為全案大事紀。
–民國100年9月12日,殷浩中駕駛法拉利跑車行經高雄市美術館美術東二路路口時,撞擊機車騎士簡姓男子,造成簡男傷重不治,警方將殷浩中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101年3月17日,高雄地檢署偵結,認定殷男在閃光紅燈路口未依規定讓車為肇事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101年4月25日,高雄發生「葉少爺」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殷浩中肇事案也遭網友撻伐。
–101年5月9日,殷浩中受訪表示深切悔改,認為這是一輩子的遺憾。
–101年5月12日,死者家屬控訴殷浩中比葉少爺還可惡,撞死人將近1年卻一毛錢都沒賠。簡母表示,一定會告到底。
–101年7月3日,高雄地院首度開庭,殷男因只願用保險理賠的新台幣300萬元賠償家屬,被家屬指「沒誠意」。
–101年9月13日,殷浩中在高雄地院開庭後,與死者家屬以50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
–101年10月25日,高雄地院宣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殷浩中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10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