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2日電)一名女子長期遭父家暴,因父對兄暴力責罵報警處理,再控幼時遭父多次性侵。一審判父徒刑14年,二審駁回父上訴,維持原判。
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指出,民國98年間,17歲女子因父在家中對胞兄責罵、暴力相向而報警;警方到場處理家暴案時,父親告訴警員只是家務事;女子並說自己6歲時,多次在浴室洗澡及房間睡覺,遭父親性侵。
女子指控,父親自小即常拿水管及掃把打她,母親及哥哥也長期遭父親暴力相向;她遭父親性侵時不敢喊叫,怕被打。
案發後,父親曾向女兒下跪請求原諒,而女子的母親則聲請保護令,並訴請離婚,獲判准。
法院審理時,父親否認性侵女兒,並表示,對兒女管教較嚴厲,是兒女惡毒陷害他;但他在測謊鑑定時,否認性侵部分卻呈現不實反應。
一審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父親徒刑14年,父親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判處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