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3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住宅法施行細則」草案,未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每3年應至少檢核1次住宅補貼請領者資格,落實公平制度。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住宅法」子法「住宅法施行細則」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內政部表示,住宅法和住宅法施行細則將自今年12月30日同步施行。
內政部說,住宅法去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專章規範住宅補貼、社會住宅、居住品質、住宅市場及居住權利平等,內政部依據住宅法第53條,訂定「住宅法施行細則」,以便後續實務執行。
為落實建立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制度,草案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接受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的資格,應每3年至少查核1次,且可視需要隨時辦理。
內政部表示,草案明確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定義、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應表明的內容、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