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30日訊】昨天(8月29日)我代理的廈門市居民李景強、陳亞星與廈門市國土局和鼓浪嶼房管所的所謂「租賃合同」與「侵權」案,在思明區濱海法庭立案室領取了重審判決書,八年來幾經起訴、撤訴、發回重審的今天,又一次收到所謂「人民政府的人民法院」發放的判決書,該審判長為閻彤,審判員李瑩,代理審判員吳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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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份普通程序未經開庭宣判的判決書;一份連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徽封面都沒有的白皮判決書,一個人民政府行使的國家機器為什麼就可以在送達宣判傳票后又不依法在法庭開庭宣判,沒國徽的白皮判決書代表著什麼樣的權力?主審庭長庭中誘導主審法官斷章取義認定事實,中國的法律在老百姓面前如此的蒼白,政府行使權力可以對老百姓蒼白到不要臉恥不要皮。
訴訟起因
事情起因發生在2003年春節。由於鼓浪嶼的大肆破壞和違建插建房屋與景區高山處的不安全隱患,我當事人邀請了當時(至現在)分管城市建設的廈門市副市長潘世建到其家做客,沒想到出於愛護鼓浪嶼的當事人此舉招來了長打八年的災難。副市長潘世建在之後不是依照廈門市人民政府[2003]4號專題會議紀要「將與鼓浪嶼風貌不協調建築實施拆遷」而是帶著個女人舒婷(原名龔佩瑜)來看我當事人居住的樓房,不久為這女人量身定製的「廈門文學院」(民間社團)被潘世建牽頭提上了「政府會議」,「參加會議人員:舒婷(筆名)毛振亞、陳元鱗(市文聯社團)、程靜(鼓浪嶼建設局),會議內容「原則同意成立廈門文學院」,同時還迫不及待的為文學院選址並將我當事人所居住的樓房做為「可考慮」的文學院院址,成為廈門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3]176號——關於廈門文學院建設專題紀要內容,潘世建要求有關部門抓緊對樓房內外裝修,「將產權歸屬政府,以零租金的方式提供給廈門文學院使用」,如此一個連真實姓名龔佩瑜都不敢落的會議紀錄成為了訴訟中「政府文件」正式文本,八年來不停的起訴我當事人一家,要求無條件交出自家房屋,更可惡的是國家強調落實華僑政策文件下達后,文學院又於2009年也已改在了曾厝安倉李路3號並正式掛牌成立,還在以此為借口逼我當事人一家交出自家房屋,一而再的造假文書「租賃合同」逼告我當事人,真是可恥,太可恥!
回顧中國歷史,掠奪成性的小日本鬼子八年都滾出了中國,而如今我們的政府,人民的政府卻被一些貪官們打著人民政府的旗號為所欲為的坑害人民,用人民給予的權力瘋狂掠奪,就如廈門市副市長潘世建,為霸佔我當事人的房屋,八年來多次以政府機構名義偽造文書對我當事人惡意訴訟訴,造成我當事人家破人殘。
尊重歷史 尊重事實
一個民主國家是以人民謀利益的,當黨中央多年前都再次強調並下文件要求地方政府歸還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一切接管及政治接管的房屋,而今天,以潘世建為代表的廈門政府部門居然無視黨中央的法規法律文書,繼續掠奪老百姓財產,天理在此表示強烈抗議與譴責。
當事人所居住的房屋是李家在解放前置下的房產,幾代人一直住在此樓。由於歷史原因「解放」后被共產黨政府強行共產接管成為公房租給了他人居住,國家僑務政策下達后又撤出了接管時期入住的居民並放棄了所有的管理,不再有任何公房的租賃關係存在,此樓只留有我當事人一家仍然做為原居住民住守的家園,保護維修著自家樓房。
法官枉法 八年累訴
在中國物權法產權證書是房屋唯一的權屬證明,是任何文字都改變不了的國家法律文書。一張自製的《土地房屋審批表》;《廈門市土地房屋登記申請書》和副市長潘世建話就可以改變房屋的屬性,就可以把老百姓的私產變為公產,八年來的訴訟權力部門為什麼不直接做出一本標有「共產黨」的房屋產權證書讓法官來判定,而是用自製表格,甚至用一張空白的自製合同做為證據,在沒任何的「房租」的票據發生 也判定有租賃關係存在。法律的嚴肅在於證據確鑿,才能以理服人,用如此荒唐的偽造文書做為定案依據那不叫法律叫土匪叫強盜,這樣判決性豈不是駕空了國家法律?是否這些原因使得法官們不敢履行宣判傳票程序在法庭的國徽下履行宣讀判決書呢?
在這裏不妨曬一下僅在這一年內的三次惡意訴訟的過程及雙方的證據,讓天下人做個評判,看看號稱「幸福廈門」的副市長潘世建是怎樣一個無賴與最後瘋狂,在沒有政府拆遷文本下炮製的所謂「租賃合同」民事案。
2010年5月18日原告訴訟證據目錄;
住宅租賃合同(偽造的95年合同 ,2000年無當事人簽字空白合同);
廈門市人民政府[2003]176號專題會議紀要(用筆名「舒婷」記載的會議記錄);
租金繳交清單(電腦自製列印表格 非票據)
主審法官;彭朝輝
訴訟結果;主體不適 證據不足 原告撤訴。
2010年6月28日原告訴訟證據目錄;
一,住宅租賃合同(偽造的95年合同 ,2000年無當事人簽字空白合同);
二,廈門市人民政府[2003]176號專題會議紀要(用筆名「舒婷」記載的會議記錄);
三 ,租金繳交清單(電腦自製列印表格 非票據)
主審法官;張朝禧
訴訟結果;原告勝訴 被告上訴二審法院。
(注;同樣證據 不同法官不同結果)
2011年6月2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裁定「本院認為,原判對本案法律關係主體和事實認定不清,對本案主要證據的採信依據不明,故本案應予發回重審」。
審判長;李增祥
審判員;吳琦 周峰
2011年7月28日重審原告證據目錄;
土地房屋登記審批表 直管公房土地房屋來源說明書 土地房屋登記卡存根(新增)
房屋租金扣繳證明(新增)
法庭庭審筆錄(已撤訴案筆錄 新增))
租金繳交清單(電腦自製列印表格 非票據
住宅租賃合同(偽造的95年合同 ,2000年無當事人簽字空白合同);
廈門市人民政府[2003]176號專題會議紀要(用筆名「舒婷」記載的會議記錄);
廈委辦發[2002]75號文件(新增)
主審法官;閻彤;
審判員;李瑩
代理審判員;吳林濤
重審結果;被告重審敗訴 將繼續重審上訴二審。
面對如此車輪式的訴訟戰,天理很是憤怒,一個文明城市的市長如此不顧國家的法律而大打出手,在過去八年的訴訟中未能實現事而在這一年的訴訟中卻有意的把自己的大名簽在了「專題會議紀要」的頁面上 而且是只簽月日不簽年份,是想顯示自己還是個市長還有著權力(即將退位)還是在暗示著法官行使枉法的判定呢?不管他有多大的權力壓力天理將一如既往的和當事人一起碾轉訴訟車輪,看這個「文明」「幸福城市」的權力如何與正義的抗衡。
最後天理在憤怒之餘也不妨試著賞一下這位深受廈門市副市長潘世建八年來恩寵的「舒婷」女人文字;
《致橡樹》
……
我們都互相致意,
但沒有人,
聽懂我們的言語。
你有你的銅枝鐵干,
像刀、像劍,
也像戟;
我有我紅碩的花朵,
像沉重的嘆息,
又像英勇的火炬。
我們分擔寒潮、風雷、霹靂;
我們共享霧靄、流嵐、虹霓。
彷彿永遠分離……
如果用小品來表示是否也可這樣「要說愛你有多深,橡樹代表我的心」——呸!
原稿寫於2011年11月24日
附:
2012年8月24號11時,鼓浪嶼城管的所謂執法人員,對我的當事人居住在鼓浪嶼晃岩路47號進行「執法」,志在必得的四車執法人員和武警等人員組成強大的陣容,結果……。
天理的當事人家與日光岩路面落差5米,有3個庭院,一個被鼓浪嶼管委會做廢物堆場;一個被違章戶做為菜地,一個面對日光岩處每天被遊客拋廢棄物成天然垃圾場。
為此 在圍牆上搭起檯子擺花,希望能抑制來自空中的垃圾,可是卻招來了城管聯軍,分別來自公安和邊防武警,面對城管領導的告知天理的代理人很納悶也很氣憤,不知道圍牆擺花需要產權證申請,城管啥時也有了查產權證的權利,如果居民院子也屬城管管轄的話,那麼,鼓浪嶼管委會的垃圾管小山式的堆放院內為什麼不搬走?又有什麼理由砸天理的當事人家的花園為違章戶種菜開道而大打出手,將天理的當事人非法拘禁派出所6小時而昏倒休克,造成生命無法彌補的創傷,同時強搶家中物品損壞財產拒不歸還。赤裸裸的土匪強盜。
2009年鼓浪嶼城管非法進入民宅院內對院內花盆花架花台違反程序執法,毀懷花草樹木及私人財產。
2011年9月29日由公民代理陳啟棠(天理)提起行政訴訟,經廈門市聯席辦商談對城管所謂「包管」的私人財產全部歸還,對損壞與丟失的部分按價賠償達成共識,行政案撤訴。
2012年7月19日鼓浪嶼城管不但沒履行歸還私人財產,繼續侵犯私人財產已剛到貨未搬進屋的礦泉水砸進出入的大門,堵塞通道 毀壞天橋,理由是「礦泉水難看」。
2012年8月1日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受理再次提起訴訟,律師林洪南,8月9日思明法院立案受理。
2012年8月24日鼓浪嶼城管聯同部隊及邊防武警對圍牆上的花台告知違法,索要產權證方可申請擺花。帶隊領導居然對2009年9月29日的違法侵權行為回答「沒關係」,老百姓財產安全在哪?
文/天理
2012-8-30于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