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懷鈺違約案敗訴 判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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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8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2日電)龍縯國際影視公司指控藝人徐懷鈺簽約後斷絕聯絡,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判徐懷鈺賠償違約金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徐懷鈺與龍縯公司於民國99年1月底簽約,合約有效期限計5年。龍縯指控徐懷鈺自同年3月23日起與公司斷絕聯絡,提告求償;法院一審判徐賠償違約金新台幣200萬元,兩造均上訴。

徐懷鈺主張,龍縯負責人吳祖望強迫她無償出席與工作無關的餐敘應酬、持續寄發大量騷擾簡訊,使她受有精神上的痛苦,且她曾傳簡訊給龍縯公司執行長表明當時不接受安排工作,後來也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合約。

二審審理認為,徐懷鈺與吳祖望互傳簡訊,並非吳單方面不斷傳簡訊,徐未對吳傳的簡訊表示嫌惡或抗議,也未舉證遭吳祖望強迫無償出席與工作無關的餐敘應酬。

此外,二審認為徐懷鈺傳的簡訊內容不足以證明終止合約之意,駁回兩造上訴,仍判決徐懷鈺敗訴,應賠償違約金20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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