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2日訊】我雖非邵陽人,但何清漣女士的文章《壯士之死與邵陽之殤》(原載《中國人權雙週刊》)令我感同身受。
前年因邵陽市副市長楊寬生「自殺」一案,我受楊家屬委託,任受害方的法律代理人,辦理此案中,我所遭遇的情形與李旺陽事件的民間調查團及其家屬委託的法律代理人的遭遇如出一轍。當時我還在廣州,湖南國保就到我老家讓我弟「被洗腳」,然後又通過我家族,將我請到湖南省公安廳賓館進行「友好談話」。我受到此「禮遇」,當然清楚他們的意圖,於是就直奔主題地質問「你們既然對認定楊寬生自殺的結論如此有信心,那又何必懼怕律師去瞭解事實真相呢?」此次具體談話內容,我之前在《律師與社會穩定》(原載《中國人權雙週刊》)一文中披露過,這裡就不多說了。
我之所以重提楊寬生「自殺」事件,只是提醒當局,用「壓」和「堵」的方式維穩,於社會穩定有百害而無一利。無論是楊寬生還是李旺陽,就算他們真如當局認定的是自殺,那麼當局對事件的處置方式至少也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誠如韓東方先生所言:「如果李旺陽不是被謀殺,為什麼要匆匆火化遺體?如果李旺陽不是被謀殺,為什麼不讓友人瞻仰遺容?如果李旺陽不是被謀殺,『李旺陽自殺案真相民間調查委員會』發起人為什麼被軟禁、被失蹤?如果李旺陽不是被謀殺,向李旺陽家人提供法律協助的律師為什麼被失蹤?如果李旺陽不是被謀殺,邵陽國保在事發現場為什麼要對家屬像明朝『東廠』一樣逐個點名威脅恐嚇?如果李旺陽不是被謀殺,為什麼要軟禁親人,切斷他們與外界的聯繫?」
基於此,我就再進一步來剖析湖南當局在處置李旺陽事件發生後的嚴重違法行為。
一、在法律鑑定之前,當局就認定是自殺,是民事問題,在程序上違法
根據湖南省公安廳發佈的《關於「李旺陽死亡」的聯合調查報告》披露:6月19日中山大學出具認定李旺陽自縊死亡的鑑定意見書;6月21日,受湖南省和公安廳委託,中國法醫學會專家組赴邵陽市對李旺陽死因及性質進行了調查覆核,並出具了《法醫學鑑定專家諮詢意見書》均認定是自殺。7月11日,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區分局向李旺玲、趙寶珠通報了法醫鑑定意見和調查結果。可是在此之前,6月9日上午大祥區城北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啟動調解機制,對賠償事項進行了調解,其間大祥區人民醫院承認值班護士疏忽大意,沒有及時發現李旺陽死亡,沒有盡到護理責任,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李旺玲、趙寶珠表示接受調解意見,雙方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也就是說,在李旺陽之死鑑定結論還沒有出來之前,當局就推定李旺陽之死是自殺,而自殺只涉民事問題。至此,李旺陽的遺體應依法交還其親屬處理。然而,邵陽警方在李旺陽親屬反對的情況下,強行控制遺體,而後匆匆予以火化,致使許多核心的法律證據被銷毀。由此,人們不得不質疑:當局有有意毀屍滅跡嫌疑;這份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持的調解書,其背後隱藏著不可告人的目的。
二、邵陽當局對李旺陽的死因負有舉證責任
從證據學的角度來分析,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根據舉證能力的大小來分配的。就刑事證據而言,除個別罪名被告有舉證責任外,舉證責任在控方;民事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也有例外,即舉證責任倒置,如醫療事故案、勞工案、環保案等,原因是這些案件的主要證據都是掌握在被控告方手裡,權利主張者並不掌握。同理,李旺陽遺體一直控制在邵陽當局手裡,當局有舉證的責任。根據證據推定規則:有證據證明一方持有證據,其無正當理由,卻拒不提供證據——該證據的內容對其不利,可推定控方主張成立。也就是說,邵陽當局持有李旺陽遺體,卻拒絕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可推定家屬「被自殺」的質疑成立。
李旺陽是老資格的異議人士,特別是經過香港媒體報導後,又有很大的影響。這樣一個超敏感人士,在「六四」期間不被國保管控是不可能的,而恰恰就在此期間,李旺陽離奇地「自殺」了。公眾有理由懷疑李是他殺,且矛頭直指邵陽當局。無論是從社會穩定考量,還是撇清自己的責任,邵陽當局都有義務對李旺陽的死因作出合理解釋。然而邵陽當局在處置李旺陽事件上種種違反常識的行徑,不僅沒有起到釋疑的作用,反而更加重了公眾的懷疑。
邵陽當局可能會辯解:「不錯,我有舉證責任,可我不是出示了中山大學和中國法醫學會的自殺鑑定書嗎?」這就涉及到證據的合法性和證明力的問題。首先,公眾普遍懷疑李旺陽之死是邵陽當局所為,是國家行為,因此無論是邵陽警方還是中共當局,都不能充當中立的仲裁者,而只是涉案一方的當事人。根據證據規則,進行法醫鑑定,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中立的機構來鑑定。可在以上兩起死亡鑑定中,有家屬的委託嗎?單方面委託某機構作鑑定,在法律上是非法的。不僅如此,更為嚴重的是:在事件調查中,家屬被控制,家屬委託的法律代理人也被失蹤!再有,根據證據最佳證明規則,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者提供的證據,是不可採信的。眾所周知,無論是中山大學還是中國法醫學會都隸屬於中共當局,他們能違背黨的意旨,作出對當局不利的鑑定結論嗎?
三、關於民間調查團和代理人
人們可能會說,現今到哪裡去找一家獨立於當局的機構來鑑定呢?但中國為什麼沒有獨立的鑑定機構呢?退一步說:1、李旺陽身上是否有傷痕,非專業人士憑常識也可以看得出來,如果允許民間調查團參與,真相就會清楚;2、就算是死亡鑑定要由國家的專業機構來做,但如有民間和受害者代理人的監督,則可增加公正性和可信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是有權委託代理人參與案件調查的。可是在李旺陽案調查期間,家屬被警方管控,其委託的律師也被失蹤了,民間調查團更是被拒於門外。在這種情況下作出來的鑑定結論合法嗎?能讓人信服嗎?
當局之所以不允許民間獨立調查團參與調查,是因為若允許了,就等於承認民間獨立調查團的合法存在。如果開了這個先河,就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如此中共如何操控社會?李旺陽是自殺還是他殺,其本身是個法醫鑑別的技術性問題,得出真相是很容易的,少有人不樂見其成。但是當局心中有鬼,所以才瞞了又瞞,壓了又壓。首先,李旺陽很可能就是被邵陽警方謀殺的,真相一旦披露,就會產生劇烈的社會震盪,直接威脅政權的穩定,因此此事一定要「瞞」住、「壓」住。再者,如果此案允許民間介入,就開了民間力量制約中共政權的合法性,特別是李旺陽是異議人士,由此其一黨專權便受到挑戰和威脅,而這是當局絕不允許的;也因此民間力量,無論是異議人士、公民調查團、維權律師,哪怕是獨立代理人、自由作家,當局都要對之進行打壓,絕不給他們生成的空隙。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