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1日訊】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案被提起公訴後,《環球時報》隨即專發社論,內中四提「法治」:「這一案件的依法審理,將會加強中國人對法治的信心」、「這一點做得越好,審理此案對中國法治建設的正推動效果就越大」、「這是將法治變成習慣的一次體驗過程」及「在事實上和人們的心理上逐漸促成法治社會的成熟。」應當說,《環球時報》的這些立論並非別出心裁,它們與4月10日官方授權新華社發佈的觀點是高度契合、完全一致的:「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不論涉及到誰,只要觸犯法律,都將依法處理,決不姑息。」
然而,光憑原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配偶被依法押上刑事審判席這一條,就能與法治套近乎、掛上鉤了嗎?如果此說成立,那麼,1980年時原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的配偶江青被押上刑事審判席並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豈不是更與法治貼譜、當時的中國豈不早應被稱作「法治國家」了嗎?事實上,1980年時的中國,還剛剛從毛澤東赤裸裸的人治向依法而治的法制邁出過渡的步子,不要說壓根兒稱不上法治國家,連法制國家都明顯不夠格。人們不因江青被依法處理未受姑息,而將彼時之中國稱為「法治國家」,甚至連「法制國家」的頭銜都攢著不給,這是頭腦清楚的表現。
從1980至今,32年過去了。如果人們稱現在的中國是「法制國家」,我認為符合事實、大體靠譜。但是,官方稱現在的中國已是「法治國家」,則大謬不然、毫不靠譜。「法制國家」與「法治國家」,雖一字之差,卻有重大的本質區別。將前者稱作後者,是典型的魚目混珠。
作為人治的對立物,法制(依法而治)和法治(法律統治)具有明顯區別於人治的共同點:統治者的一切行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不再允許口含天憲,言出法隨。 因此與人治相比,法制無疑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五十四年前的1958年8月24日,一生鍾愛人治、排斥法制的毛澤東在北戴河說:「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 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幾次,不能靠民法、刑法、商法等這些東西來維持秩序。我們每次的決議都是法,開一個會也是一個法。」他還毫不諱言地說:「《人民日報》一個社論,全國執行,何必要什麼法律?!」眾所周知,到了文化大革命,事情就更簡單了,往往不用開會,毛的批示就是法,最高指示就是法。實話實說,看到文革災難、吃過文革苦頭的鄧小平的確比毛澤東有長進,他掌權後不讚成繼續搞人治;到1992年春「南巡」時,他更是把話挑明了,說:「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不過,儘管法制和法治具有優於人治的共同點,但是,法制與法治之間更存在著必須正視、不容抹去的基本分野。
體現法制本質的要點是:統治者雖不再像人治時代那樣搞法律虛無主義,完全憑個人的專橫意志行事,而是放下一些身段,將自己的意志轉化為法律,並依據法律來統治,但堅持統治者高於法律,反對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不對法律進行是否符合自然正義的司法審查。因此在法制國家中,憲法與憲政原則相悖,法律居然侵犯人權,並非咄咄怪事。
體現法治本質的要點是:
1、憲法和法律是自然正義和天賦權利的體現,高於統治者、立法者的個人意志。
2、憲法不得違反限制權力、保障人權的憲政原則;而法律則不得違背憲法,不能侵犯人權。
3、立法、行政、司法必須三權分立、相互制衡;一切法律都須接受獨立的司法審查或違憲審查,對惡法零容忍。
4、任何人都必須接受法的統治,而掌權者守法乃是重中之重。
根據上述法制要點和法治要點,人們能夠清楚地區分「法制」和「法治」;並能夠清楚地確認:當代中國已經進入法制社會,但是,離法治社會差得還不是一星半點,可以說八竿子都打不著。寫到這裡,我覺得很有必要提及2008年12月9日問世的一份凝結中國民間基本共識的歷史性文獻。我記憶尤深的是,它一針見血地指出:當代中國有法律而無法治,有憲法而無憲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現實。我認為,這一結論至今依然成立。明乎此,谷開來被依法追究刑責一事,究竟應被視為法治的體現,還是應被認作法制的彰顯,答案也就昭然若揭了。顯然,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而被押上刑事審判席,體現的僅僅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即便過些日子,連薄熙來本人也被依規「雙開」,並被依法押上刑事審判席,體現的也僅僅是法制,而決不是法治。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一顆璀璨的明珠。與法治相比,說法制僅是魚目,並不為過。鄧小平只認魚目不識珍珠,他至死都沒弄明白,遠比法制靠得住的,乃是法治。而如今的中國官方,不思從鄧小平那裡再前行一步,卻玩起了魚目混珠的小把戲,妄稱法制為法治。這種忽悠,善意地說,是無知使然;刻薄地說,是自欺欺人。
看來,處在大變革前夜的中國亟需一種硬道理,那就是:不打誑語,不事虛飾,老老實實從法制走向法治——這才是真正的振興與復興中華之路。
文章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