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機車騎5千報廢 遭批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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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5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30日電)「機車騎5、6000公里就報廢,會不會太浪費?」苗栗縣議員劉秋東今天在縣議會質詢,苗栗縣警局採購1批警用機車,6年就汰換,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警局回應是基於安全考量。

苗栗縣議會今天召開定期大會進行縣政總質詢,劉秋東拿出資料照片,質疑苗栗縣警察局有部分警用機車,只騎5、6000公里就辦理報廢,有浪費公帑之嫌。

警察局長曾義瓊解釋,依照上級規定,警用機車使用滿5年即可評估汰換,苗栗縣更嚴格要求6年以上才汰換,這20輛150cc的水冷式機車,是民國94年採購,去年使用滿6年,因基層反映煞車有問題,容易翻車,才同意辦理報廢。

劉秋東指出,儘管使用年限已達汰換標準,但機車騎乘5、6000公里正是機器磨合度最佳時期,此時報廢「會不會太浪費?」況且一般民眾家中使用的機車,里程數大多達數萬公里才考慮更換,公部門應帶頭檢討汰換機制。

劉秋東說,警用機車使用6年,僅騎5、6000公里,換算下來,1年也只騎1000公里,「使用率未免過低,社會觀感很不好」。

曾義瓊表示,為撙節開支,對於逾6年的警用機車須經專業技師評估才能辦理報廢,如果仍堪用,都盡量繼續使用,不過,仍以同仁執行勤務安全為首要考量。

曾義瓊說,苗栗縣目前有705輛警用機車,約有4成已使用超過6年,考量縣府財政拮据,101年度並未編列預算汰換警用機車,102年度也僅預計汰換28輛警用機車,屆時將審慎評估性能狀況,再作汰換依據,避免引發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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