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議員李鴻鈞涉賄 二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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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5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8日電)因涉及賄選判刑遭停職的高雄市議員李鴻鈞,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方今天審結宣判,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他3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民國99年的高雄市議員和里長選舉,李鴻鈞、其胞兄李兆祥及劉黃運娣分別參選市議員和里長,被控和前高雄縣美濃鎮代會主席劉謝秀梅與友人李溫秀英等共同賄選。

全案經高雄地檢署偵辦起訴,高雄地方法院於去年10月間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李鴻鈞6年,李兆祥等4人則判處5年2個月至1年8個月不等徒刑。高雄市議會也依法將李鴻鈞停職。

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院方審結宣判,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李鴻鈞3年10個月、李兆祥2年10個月、劉黃運娣3年2個月、劉謝秀梅2年6個月,李溫秀英獲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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