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申請僑證年齡放寬

【新唐人2012年5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7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華僑身分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可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須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今天初審通過的華僑身分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含將現行分散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等僑居身分加簽限制,授權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統一訂定辦法規範,也放寬年滿18歲及未滿18歲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或僑居身分加簽。

僑委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主任王倩兮會後受訪表示,依現行法令規範,未滿20歲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或僑居身分加簽,但考量僑民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者,智慮已近成熟也有行為能力,所以修法調整申請資格,放寬年齡限制,讓程序能更便民。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明定,7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為配合役政規定,這次修法也通過相關役政限制,符合規定的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僑民,得申請於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未履行兵役義務的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得限制其僑居身分加簽;限制的範圍、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僑委會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訂定。

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國民到海外工作,雖非移民,但符合華僑概念,也會發給華僑身分證明書;這次修法將此條文提升到母法層次,明定現在或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自台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得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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