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18日訊】【《誰是新中國》題解】 誰是新中國?誰才是真正的新中國?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如果是前者,何以在辛亥之後,又會出現長期的內亂和內憂?雖然能夠一再地戰勝形形色色專制勢力的反撲,統一了中國,捍衛了共和國統,贏得了偉大衛國戰爭的勝利,卻又慘敗在1945—1949的內戰之中。嗣後,竟能夠在臺灣完成向民主的全面過渡,使孫中山先生民主建國的理想得以實現…… 如果是後者,為何又在「革命」的名義之下,全面復辟專制制度,雖然迄無外患,更無內憂,卻造成「冤獄遍中華」這樣一個史無前例的悲慘局面,為漫長的中國專制制度,補上了中世歐洲「教政合一」式極權專制統治的血腥一課。待到風雨飄搖之時,亦只好重演西太后的「改革開放」,然而,其成就雖不能與清政府相提並論,其命運卻與清王朝一樣而不能免,其腐敗和腐爛,更為中國五千年歷史所未有……
(接上期)
三 國民黨一黨訓政是走向憲政的應有歷程
近七十年來,中共自稱反對和叛變中華民國的一個重要理由,便是因為「國民黨實行一黨專政」。一九四九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出版的所有現代史教科書,都無例外地要同聲指責中華民國南京政權,是一個「反革命的獨裁專制政權」。
然而,國民黨究否專制?蔣介石究否獨裁?顯然,要回答和澄清這樣兩個重大的歷史詰難,唯一的辦法就必須針對國民黨蔣介石于北伐成功和中華民國初步統一之後,為何要實行「國民黨一黨訓政」,怎樣實現「一黨訓政」,以及國民黨「一黨訓政」和共產黨「一黨專政」究竟有何本質區別等根本問題,分別予以論辯和澄清。
第一 訓政是孫中山先生實現民主建國的重要革命方略之一
一 訓政思想的由來
辛亥之後,雖然民主革命初造成功,共和國統初獲創建,但是,接踵而來的袁氏公然復辟帝制,張勳公然復辟滿清,和北洋軍閥「假共和真復辟」的種種不幸事實,實是對民主革命的公開反撲和對共和國統的蓄意顛覆。它既給辛亥之後的中國帶來了巨大的不幸,又對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民主革命派造成了極大的刺激。由於時代條件的限制,當時的孫中山先生雖然還不能及時認識到民主革命與專制復辟的反覆較量和殘酷較量,乃是民主革命的必然歷程,甚至是主體歷程,並且,唯有歷經了這個艱難和痛苦的歷程,民主革命才能達到她最後的成功,民主制度才能得到她最後的確認和確立,但是,辛亥之後十余年復辟、混亂與混戰的痛苦現實,已經使孫中山先生認識到,在民主革命已經初造成功、共和國體已經初獲創建之後,為了保證民主革命不遭遇專制復辟,為了保衛共和國統不遭遇專制顛覆,則不僅要建立革命的權威統治,來保衛剛剛誕生的新國家和新秩序,而且還要自下而上地規定、並且實行人民的權利和義務,以造就對新國家和新秩序確認和確立的廣闊社會基礎。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孫中山于《申報》五十周年紀念專刊上發表「中國革命史」一文,稱:「從事革命者,于破壞敵人勢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於國民建設能力之養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第三為憲政時期。」
同時,孫中山先生亦因辛亥之後政治疊生復辟混亂的教訓,而進一步明確指出:「由軍政時期一蹴而至憲政時期,絕不予革命政府以訓練人民之時間,又絕不予人民以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於是第一流弊,在舊污未能蕩滌,新治無由進行。第二流弊,在粉飾舊污,以為新治。第三流弊,在發揚舊污,壓抑新治。更端言之,第一為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並民治之名而去之也。」【注二十六】
二訓政的歷史目標
一九一三年一月十九日,孫中山在上海國民黨茶話會上演說時就曾明白主張:「中國政黨之間應展開競爭,一黨在朝主政,一黨在野監督。」並稱,「假使本黨設施之黨綱,不為人民所信任,則地位必致更迭,而本黨在野,亦當盡監督之責任。」 在此,孫先生已將中國國民黨作為一個民主政黨的性質,表述得十分清楚。
一九二四年國民黨「一大」之後,孫先生又一再指出:「余之從事革命,建主義為標的,定方略為歷程。」【注二十七】所謂主義,即三民主義;所謂方略,便是軍政、訓政和憲政三大曆程。軍政時期即「以黨建國」時期,訓政時期即「以黨治國」時期,憲政時期即「還政於民」時期。不論軍政、訓政,其最終目的,都是要「還政於民」。
一九二四年四月,孫先生髮布《建國大綱》,將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及其各自的做法,詳加規定,藉以說明中國國民黨決不採用俄國一黨永久專政的制度。涇清渭濁,由是而明。
三 訓政的具體內容和現實目標
孫先生認為:「訓政為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約法(非現行者,即非「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作者),建設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一縣為自治單位,每縣于敵兵驅除戰事停止之日,立頒布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權力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注二十八】
對訓政的具體內容,孫先生亦曾明白規定:「軍政時期及訓政時期,所最為著重者,在以縣為自治單位;蓋必如是,然後民權有所託始,主權在民之規定,便不至成為空文也……第一,以縣為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第二,事之最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然不知律涯。第三,人口清查,戶籍悖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為憑藉,則進而參与國事,可以卓卓然有餘裕……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与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于武人與官僚之手。」【注二十九】
至於國民黨訓政的現實目標,孫先生則在《建國大綱》第三條中明確指出:「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創製權,行使其複決權。」
對國民黨實行訓政所要達到的要求,孫先生於《建國大綱》第九條和第十四條中稱:「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製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大會得選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注三十】「凡全國有半數省份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召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國民政府則于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大功告成。」【注三十一】
四 訓政的必要手段
訓政的必要手段,是要在一定階段內,以革命政黨的權威統治來保護和鞏固剛剛建立的新國家和新秩序,即保證訓政的實行。由孫先生親自審定的「國民黨一大宣言」曾明白指出:「至於既取得政權樹立政府之時,為制止國內反革命運動,及各國帝國主義壓制吾國民眾勝利的陰謀,芟除實行國民黨主義(按:三民主義)之一切障礙……蓋惟組織有權威之黨,乃為革命民眾之本據……」
由是可知,孫中山交待給國民黨的「訓政」任務,其根本意義絕不在「一黨專政」。其始,乃因軍政結束;其志,乃在「還政於民」;其意,乃在「教民用權」;其行,乃在「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換言之,便是革命政府之行使統治權的目的,乃在養成「人民的權利與義務」,以為實行憲政、「還政於民」做好準備。
第二 中國國民黨遵循孫中山遺教實行訓政
應該說,中國國民黨于北伐成功、中華民國統一之後,便立即遵循孫中山先生的遺教,在決策、理論、立法與實際上開始了推行憲政的工作。
一、就決策而言。一九二八年七月六日,當蔣介石率領參加北伐的重要將領于北京西山碧雲寺祭告總理時曾稱:「軍政時期,從此結束;訓政時期,從此開始。茲遵照遺訓,已定南京為全國首都。今後當遵循遺囑,完成所有的建國大業。」
一九二八年八月,國民黨於二屆五中全會宣布「訓政時期」開始。
一九二八年十月三日,國民黨中央召開第一百七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訓政綱領」六條:(一)中華民國於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二)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託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三)依照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推行,以立憲政之基礎。(四)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付託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期民選政府之基礎。(五)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執行之。(六)中華民國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即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之。
該綱領確定了中國國民黨于訓政時期的治權與治法,任務與目標,被稱為「訓政時期」中國國民黨黨政關係的最高依據和「訓政時期」中國政黨政治的基本原則。
二、就理論而言。除宣傳孫先生有關「訓政」思想之外,國民黨領袖人物胡漢民、蔣介石等,均一再對國民黨施以「一黨訓政」做法的正確性和原則性,予以了充分的論證或論述。首先,他們認為訓政時期國民黨在政治上負有雙重的責任,即一方面要訓練人民行使政權,另一方面又要監督政府行使治權。對於前者,則提出了「訓政保姆說」,認為:「國民在政治的知識與經驗的幼稚上,實等於初生之嬰兒;中國國民黨者,即產生此嬰兒之母;既產之矣,則保養之,教育之,方盡革命之責;而訓政之目的,即以保養、教養此主人之成年而還之政,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注三十二】由是,胡漢民更進一步論述了「國民黨一黨訓政」與「共產黨無產階級專政」的根本區別。他說:「于建國治國之過程中,本黨始終以政權之保姆自任。其精神與目的,完全歸宿於三民主義之具體的實現。不明斯義者,往往以本黨之訓政主義,比附於一黨專政之階級專政論,此大謬也!」【注三十三】
同時,針對軍閥叛亂之教訓,中共仍在擴大叛亂的行徑,和外患日悖的現實,面對「中國今日,實不患貧困,而獨患內亂;實不患財政之不充裕,而獨患國家之不統一,與地方秩序之不安定」這一嚴重社會局面,【注三十四】乃對於孫中山先生所一再強調的「訓政時期革命政府之統治權」,力圖有所加強。一九三一年五月五日,在「國民會議」閉幕式上,蔣介石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挽救迫不及待之國家危難,領導素無經驗之民族,是非藉經過有效能之統治權之施行不可。」他還說,「今日舉國之要求者,為有效能之統治權之建設,以達到解除民眾痛苦之目的」。該會通過了「訓政時期約法」,「昭告全國和平統一案」和「剿滅赤匪報告書」。
其後,蔣介石在講演和著述中多次強調指出:「在這個軍政與訓政的時期中,無論何種名義或何種策略,甚至於組織武力,割據地方,這種行為不是軍閥,至少也不能不說是封建。這種變相的軍閥和新式的封建,究竟對民族、對革命是不是有益,還是有害?大家痛斥從前把持軍隊、割據地方的軍閥是反革命,難道這種新式封建與變相軍閥就是革命?如果這樣的武力割據和封建軍閥的反革命勢力存留一日,國家政治就一日不能上軌道,軍政時期也就一日不能結束。不惟憲政無法開始,就是訓政亦無從進行。這樣於國家與革命的前途之妨礙和損失之大,真不知伊于胡底。」【注三十五】
然而,正因為對新舊軍閥大規模叛亂的征剿,和對中共武裝叛亂、叛國及武裝割據的圍剿尚未告罄,蔣介石方才意識到:「軍政尚未結束和訓政必須加強。」因而他才又說道:「應該以軍政時期為本,同時加強訓政時期的工作。」更認為訓政應從五方面著手,即:心理建設,倫理建設,社會建設,政治建設,經濟建設。這無疑是一個十分正確的認知。
三、就立法而言。如前所說,國民黨於一九二八年十月即已宣布「訓政綱領」。其時,一是東北尚未易幟,某些地方勢力還只是「名號歸中央卻實權歸自己」。中華民國不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際上,都未完成初步的統一。二是因東北易幟,中華民國雖獲形式上的統一,一些地方勢力仍然各行其是,「坐地獨裁」;某些地方軍事勢力,更為反對國軍編遣即反對「削藩」,而公然發動了叛亂。是故,訓政尚未實施,軍政又復重來。因而,直到一九三零年十月新舊軍閥的大規模叛亂初予平定,訓政才又被提到議事日程上。遵循孫中山「訓政應有約法」的遺教,中華民國政府歷經籌備,於一九三一年五月召開了「國民會議」,於五月五日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臨時約法」,提出了「鞏固統一與完成建設之六大要求」。即:鞏固統一于尊崇法制;確認民生為建國首要;培養民族之毅力;推進教育之實施;安定地方之秩序;完成地方之自治。要求全國人民「全力維護約法之尊嚴」。
四、就實施而言。首先於宣布訓政之日起,即明布訓政期限為六年,然後繼行憲政。其次,考慮到國民黨治權在國家政權體制上的合法性,乃於一九二八年九月接受胡漢明、孫科提議,提早建立五權制度,【注三十六】並於是年十月三日由國民黨政治會議制定國民政府組織法(共六十四條),形成以行政權為中心的五院制。再者,遵循孫先生關於推行地方自治為訓政之主體內容的遺教,開始推行地方自治。為此,一是於一九二八年公布《市組織法》,一九三零年修正後,又於是年七月六日公布《市參議會議事規則》,決定市參議會由公民直接選舉,任期一年。北平市遂於一九二八年始籌自治,一九三三年三月開始區坊自治職員民選,同月二十六日民選市參議員告成,八月一日市參議會成立,翌年八月一日第一屆參議會閉幕。因華北敵患日張,故不得不中止繼選。上海市於一九三零年即著手籌辦自治,因淞滬抗戰乃止。一九三二年七月再辦,成立四十區公所,后因抗戰爆發而停頓。抗戰後一九四六年八月十三日民選議會終於成立。
蓋因當時內亂連連,地方不靖;外患日亟,國難當頭;加之地方官員官僚積習尚深,對地方自治並無熱心,自治不易推行。一九二八年公布、一九二九年修正的《縣組織法》,雖均有設縣參議會的規定,一九三二年又曾公布《縣參議會組織法》及《縣參議員選舉法》,一九三四年一月內政部還通咨各省依法組織縣參議會,但各省均未及時照辦。如此,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於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通過《改進地方自治原則》,將地方自治分為三期:第一期為扶植自治時期、即實行訓政時期。縣市長由政府任命,縣市參議員由縣市長聘任,鄉、鎮、村長由各鄉、鎮、村人民選舉三人,縣市長擇一委任。第二期為自治開始時期、即官督民治時期。縣市長由政府任命,縣市參議會議員及鄉、鎮、村長由人民民選。第三期為自治完成時期,即憲政開始時期。縣市長,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村長一律民選,人民開始實行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自一九三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公布「扶植自治時期縣、市參議會組織辦法」后,貴州、甘肅、察哈爾、雲南等省即由縣市長聘任縣市參議員,成立縣市參議會,后因抗戰爆發才不得不中斷。
當時,地方自治推行得較好的是廣東。一九三三年,「西南政務委員會」修正並頒布了《縣市自治法規》。一九三五年底,廣東省九十四縣已有自治組織。一九三四年八月,各縣、各界之省參議員次第選出,八月十五日廣東省參議會成立。
自一九二八年宣布訓政,歷經內戰與外戰,凡十四年,至一九四五年底,中華民國全國自治組織已成立者,縣市參議會七百九十二個,鄉鎮人民代表會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六個,保民大會二十四萬六千七百三十五個,成立臨時參議會者計有七省市。
最後,訓政時期所推動的另一個極重要措施是對憲政的準備,即「五五憲草」的誕生。一九三一年國民會議之後,國民黨原擬在憲法未實施前提前設立民意機構,並定名為「國民參政會」,但因籌議早日結束訓政,故未實行。由是,國民黨乃於四屆三中全會議決:「一九三五年三月召開制憲國大,議定憲法,併為此要求立法院從速起草憲法草案,並發表之,以備國民研討。」同時定於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召集全國臨時代表會議,研討憲法草案,時因黨內糾紛而推遲;【注三十七】后又因外患內叛,干戈無止,再延至一九三五年十一月舉行。一九三五年一月,立法院將憲草完成,十一月五全大會遂議決於一九三六年內召開國民大會以制憲。國民黨中央還決定於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頒布憲草,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制憲國大」。其後又因中日關係緊張,部分省區未能按時選出代表,故國民黨中央決議再延期召開國大。不久,西安事發,國民黨中央雖再決於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至一九三七年夏,雖然除河北、察哈爾、北平、天津、東北、台灣等地情形特殊以外,其餘各地選舉均已辦成,然而抗日戰爭亦已全面爆發。由是,訓政期間之籌備憲政只能被迫中斷。
由上述可知,如若沒有內憂外患之交相煎迫,則國民黨一黨訓政的如期結束和勝利結束非但是有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這是因為國民黨的一黨訓政非為一黨「專制久安」而計,卻為及早「還政於民」而行。但是,也正因為內憂外患的交相煎迫,尤其是蘇俄的陰謀顛覆和日本的公開侵略既不能終,國內殘餘軍閥和中共的叛亂叛國更不能止。加之裡應外合,亂之日熾。因而,已經開始的訓政時期,在實際上仍應為軍政時期。否則,國內政局即成為「軍政尚未結束,訓政已經開始,軍政不曾終了,訓政遑論結束」這樣一種局面。因此,原定的六年訓政,只能延期,而非食言。然而,這卻給了一切外逞叛亂、內懷野心者,和所謂的民主派知識分子以指責國民黨「獨裁專制」的口舌。此其一。
其二、國民黨雖為憲政而訓政,雖為還政於民而教民,但又深恐敵人與他人指責他們「假訓政以獨裁」,「借訓政而專制」,因而忘卻了「訓政」—— 這個在性質上本為「善意的獨裁」,【注三十八】即必須強化革命政府之統治權,以確保民主的新社會秩序不被顛覆,乃是走向憲政之應有歷程這樣一個本意,因而對於一切公然持槍的反叛者,雖不得不決心剿除之,但對於一切不拿槍的敵人,尤其是打著革命的旗號,抱著民主這個「法寶」,以攻擊國民黨訓政的敵人,則不敢動以訓政之心,甚至一再讓步,疲於應付,以宣布訓政時間作保證,以籌措憲政示己心,從而迭呈被動挨打之局面,卒不敢為中華民族建立與鞏固民主的新社會秩序,而甘冒被天下人指我為「獨裁」的罵名,勇敢地對一切反對我訓政、誣衊我訓政的敵人予以反擊,將一切不利於訓政的錯話歪理逐一予以批駁。如此,雖然「過」在一時,卻功在永恆。這無疑是一個至深的歷史教訓,當為來日之大陸所深深記取之。
第三 中國國民黨一黨訓政與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根本區別
一、中國國民黨是一個以三民主義為理論基礎而建立的黨,故該黨的革命又稱「國民革命或民權革命」。她的一黨訓政,乃是該黨為最終實現民權政治、即憲政而採取的過渡方略,亦曰歷程。目的就是為了結束一黨政治,以還政於民。這就在根本上與共產革命所號召的,一個階級和一個黨的永久專政,劃清了民主與專制的根本界限。
二、中國國民黨即便是在一黨訓政階段,其仍以「確立民生髮展為首要,採取自由經濟,推動市場經濟和保護私有制度」為基本國策,其與中共在經濟上「長期以民生建設為惡,取締自由經濟,堵死市場經濟和消滅私有制度」的黨策,有著至為本質的區別。
三、雖然中國國民黨的「訓政綱要」提出要在訓政時期由國民黨行使政權,但除在中央「以政托黨」以外,各級行政區均實行黨政分離,排除一黨包辦。即中央以下各級黨部,均不直接與各級政府發生統屬關係。各縣黨部不滿意縣政府的措施時,應提出意見於省黨部,由省黨部轉咨省政府處理;各縣政府對於縣黨部的措施不滿意時,則需提交省政府轉咨省黨部處理,均不得直接行動。這又與「普天之下莫非黨土,從上到下黨政不分,各行各業都必須以黨凌政、以黨代政、黨政永不分家的中共一黨專制即黨天下」,有著霄壤之別。
四、國民黨一黨訓政階段,國民不僅有種種自由以為謀生,更有種種思考與表述的自由。人民不僅擁有新聞、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相當自由,甚至擁有「傳播共產主義思想」和組織「左翼作家聯盟」的自由。誠所謂「獨尊三民」,但絕不「罷黜百家」(詳見本章第四節)。甚至由共產黨一手策劃、組織和指揮的「學生運動」,雖然年復一年地罷課、示威、遊行,衝擊政府機關,搗毀新聞機構,甚至能幾度將國民黨中央黨部和國民政府圍之數日而不散,【注三十九】國民黨亦從來沒有加害過學生,更沒有用武力公然地鎮壓學生,甚至用坦克車和新式ak47自動步槍以公開地輾軋、掃射學生及無辜的民眾。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五日,蔣介石還親與包圍了南京國民政府的學生們「平等對話」的「故事」,只能使今天的中國大陸民眾「感嘆亦唏噓」。
因此,只要稍稍地將國民黨的「一黨訓政」和共產黨的「一黨專政」進行一番對比,領教一下中國共產黨至今仍要為「獨尊馬列而殺盡百家」的專制現實,我們就能十二萬分地明白國民黨「一黨訓政」和共產黨「一黨專政」的本質區別。而也正是這個本質的區別,才告訴了我們,國民黨的「一黨訓政」非但不是共產黨的「一黨專政」,相反,它恰恰是一個民主政黨為使民權得以保養與伸張而採取的「過渡性政策」,是中國國民黨為保衛民主新秩序,為維護國家和平統一和建設民主憲政基礎,而不得不實行的政治方略。今天,當有人津津樂道李光耀昔日的「良性獨裁」時,只要對三十年代國民黨在中國大陸的「一黨訓政」稍作回顧與對比,便會明白國民黨的「一黨訓政」就「良性獨裁」的意義而言,亦不知比李光耀的要「良性」了多少。
注 釋
【注二十六】 孫中山:《中國革命史》,一九二三。
【注二十七】 孫中山:《中國革命史》,一九二三。
【注二十八】 孫中山:《中國革命史》,一九二三。
【注二十九】 孫中山:《 建國大綱》第十六條。
【注三十】 孫中山:《建國大綱》第二十三條。
【注三十一】 孫中山:《建國大綱》第二十五條。
【注三十二】 《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彙編》上冊第六五八頁。
【注三十三】 董霖:《中國政府》上冊,第四七九頁。
【注三十四】 蔣介石:「出發剿匪告全國將士書」,一九三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注三十五】 蔣介石:《中國之命運》。
【注三十六】 若按孫中山先生之《建國大綱》,五院制當在憲政實現后建之。
【注三十七】 指蔣介石被逼第二次下野前後。
【注三十八】 英國思想家威爾士所言。
【注三十九】 一九三一年九一八事變之後和一九三五年一二九運動期間,北方學生曾數度南下請願、示威,更數度長時間包圍國民政府,衝擊政府機關和國民黨中央機關,蔣介石並沒有動用武力以鎮壓,先是親自接見學生,解釋政府堅決抗戰的決心,后又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之,從而多次化解了由中共為自救而陰謀發動的學潮。
(待續)
文章來源:黃花崗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