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重利 唱片公司負責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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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3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6日電)知名唱片公司負責人白姓男子被指控,趁某公司詹姓負責人財務吃緊時,借款給他並收取不相當的重利;台北地方法院依重利罪判他4月徒刑,減為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白姓男子於民國94年間得知詹姓男子向銀行貸借的款項到期,必須償還銀行後,銀行才會再行借款。

白男趁詹男財務吃緊、急迫需要資金周轉時,分別借給詹男新台幣5000萬元、4402萬餘元,借款期限不出3日,白男並向詹男分別收取利息75萬元、117萬餘元,年息分別為180%及960%。

白男於審理時辯稱,雙方於借款時並未談到利息的事,他要借龐大數額給不認識的詹男,又經代書介紹,當然會有作業費及手續費等費用。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白男並非房屋仲介業者,也非詹男委任處理業務的人,認定白男收取的75萬元、117萬餘元是利息。

法院認為這些費用並不因白男主張另有別稱而不同,否則債權人可以巧立名目的方式向債務人收取利息,而規避法律對重利罪的規範;法院依重利罪判他4月徒刑,減為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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