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壽險不能連帶履約保證

Facebook

【新唐人2012年3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靜君15日電)壽險業爭取公共建設投資放寬解釋共同投資人定義,金管會今天表示,壽險業仍不可以擔任連帶履約保證人,但保險業可視情況考量是否採取不動產投資方式投資世貿二館。

壽險公會日前表示,公共建設需要共同投資人,若公共建設無法完成時,共同投資人必須負完成建設的責任。不過保險法規定,保險業不得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不能擔任保證),共同投資人是否為保證,定義還需要釐清,也期望金管會放寬解釋。

金管會官員表示,日前開會討論有關引導壽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解決目前壽險業投入公共建設窒礙的問題。

針對壽險業爭取,公共建設共同投資人可以放寬解釋。金管會表示,共同投資人有完成建設責任,形同連帶履約保證人。

金管會認為,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保費,對保戶才有履約的承諾,而不是向其他非保戶保證債權,因此目前認為不宜放寬解釋。

媒體報導,台北市信義計畫區世貿二館地上權50年投資案招商說明會,將開出新台幣250億元權利金底價的條件,首開國際標;惟保險公司卡在「保險法」條文,被限制不得採共同投標投資人模式投標,影響保險公司的投標意願。

金管會官員表示,大型保險公司對投資世貿二館的開發案是有興趣,但與其修改法規限制,還是期望主辦單位可以更改招標辦法,考量壽險業的行業特殊性,不用擔任共同投資人等方式解套。

官員另外解釋,世貿二館的開發案,是以標售地上權的案件,若可以排除在公共建設定義之外的話,保險業者也可以採取投資不動產的方式投資世貿二館。

根據保險法規規定,資本適足率200%以上(RBC)的保險公司,投資單一不動產,投資金額不可超過自有資金的1.5%;未達200%、淨值為正的保險公司限額則為1%;淨值為負的保險公司就要專案申請。

同時,壽險公會也爭取壽險公司投資公共建設可擔任董監事,以增加保險公司投資公共建設意願,保險公司投資公共建設才有保障。

根據法規規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總額(公共建設),不可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10%,對於同一對象投資總額不可超過保險業資金的5%,且投資單一公共建設持股不可超過25%。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