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擬區分 新續任校長遴選

Facebook

【新唐人2012年3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區分新任、續任校長遴選程序,並明確落實校長遴選委員會各類成員的比例平衡性。

教育部表示,現行大學法並未規範現任校長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程序未獲通過者,能否參加新任校長遴選。

教育部說,實務上曾有現任校長表達無續任意願或續任未通過後改參加新任校長遴選,引發其適用新任校長遴選程序所衍生有違程序公平,以及任期究竟屬新任或續任等問題。

通過的修正草案增訂區分新任、續任校長遴選程序,規定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草案並修正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規範體例,增訂教師及學生代表產生的計算方式。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