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傳珩:權貴虎狼圍獵吳英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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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2月18日訊】2012年1月18日下午,當轟動中外輿論的女民營企業家吳英「集資詐騙案」被二審維持死刑裁定新聞一出,立即聚焦起民眾惡評風暴,網絡媒體口誅筆伐,抨擊的鋒芒無不指向「中國特色」的權貴虎狼與制度之害。

墮落、殘酷的法制之恥

浙江金華中級法院審判認定,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被告人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億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億元。

吳英在一審開庭之前,先後經歷了東陽公安、東陽檢察院、金華檢察院、東陽法院、金華法院等多個訴訟階段。東陽市檢察院和金華市檢察院曾先後擬定兩份起訴書,罪名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為「集資詐騙」。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後者最高量刑是死刑。

從法律的專業角度理解,判定吳英「集資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要件要有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產的行為。然而,吳英案事發前,仍在對債權人還款,在借款過程中也並未虛構事實,該案中所涉被害人多屬親戚朋友和熟人,也不屬於「社會公眾」。也就是說,本案根本沒有被騙受害人,吳英案借貸金額7.7億,11個債權人都否認自己被騙。這是吳案最基本,也是最關鍵、最重要的事實。「以事實為根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這是執法者的最高原則。即使按中國現行法律,吳英的行為也不過是一種民間借貸行為,雖然超出法定貸款利率,也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應屬「民不告官不究」的私法關係。執法者們對此深知肚明,卻依然要用法槌追殺吳英,可謂用心險惡。

吳英曾在萬言書《上訴材料》中寫道:「東陽公安的辦案人員對我實行變相刑訊逼供,他們連續審訊,長達近70個小時審訊後才讓我睡覺。」其間,吳英稱有一個鬥雞眼的女人應小華以關心和法律上幫助她為由,用「引誘、欺騙、威脅」的方法讓她認罪,做口供。

吳英自從經歷被綁架、拘捕、公司被查封、資產被拍賣以來,她名下的本色集團上億元資金資產就開始被權貴虎狼哄搶、鯨吞。一位目睹查封現場的人士曾向新金融記者披露,「2007年2月10日,金華出動了近200名警察,封鎖本色一條街,將本色集團正在營業酒店或尚未開業店舖一一查封,並迅速遣散了公司員工。」東陽市公安局查封本色集團既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件,也沒有封條,只是用磚頭把門封起來,並在未經本色集團人員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強行拍賣其大量資產和財物。

按照法律規定,在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只能查封和扣押相關的財產,並無權處分。然而,據媒體報導,東陽市公安局親自介入並低價拍賣了吳英包括本色概念酒店、30輛汽車及空調、家紡、家電等本色集團財產。投資5000多萬元的本色概念酒店,僅裝修就花費3000多萬元,但竟以450萬元的奇低價格成交,而拍賣公告留下的電話聯繫人竟是東陽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的張某。據悉,此人後被調至其他地方。

在看守所得知消息的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痛心疾首,且已感受到死亡的威脅。她為此慨嘆說:「也不知道多少人希望我死,多少人希望我活。」吳英曾在獄中檢舉多名政府官員,其中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副行長周亮、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行長梁驊均已經獲刑。為此,東陽市政府十幾名官員曾寫聯名信,要求一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一審判決完後,這些官員又曾到浙江省高院,要求二審維持原判,公然結盟干預司法審判。本來,吳英檢舉貪官有重大立功表現,即使構成犯罪,依法也當從輕處理。然而,法院卻要欲加之罪,在諸多黑幕之謎呈待破解時,就急判吳英死刑,引發民眾輿論一邊倒地認為審判「殺人滅口」。果然,二審法院竟再次冒「天下之大不韙」,迅即維持了對吳英的死刑判決。由此可見,中國司法的墮落與殘酷,已達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

壟斷、霸道的金融惡制

民營企業家吳英想做生意,卻在銀行貸不到款。楊照東律師在為吳英所做的辯護詞中談到,「我國信貸管理體制本身存在巨大缺陷:客觀上,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但缺少有效疏通的渠道,正常的銀行貸款又十分困難」。經濟學家辜勝阻曾調研表明,中小企業只有10%能夠從正規銀行體系得到貸款,浙江有80%的小企業靠民間借貸,年息最高的達到180%。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對《中國新聞週刊》說,「我們目前就是按照結果來界定非法集資,出了問題了,沒有辦法還公眾的錢了,就定義為非法集資。沒出事,就是正常借貸。」而經濟學家茅於軾認為,吳英一案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間創業者的無奈。他說,「問題的根源在於金融業的壟斷。」

其實,早在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有很多人因「非法集資」等罪名被判刑,甚至是採用了最高量刑。據媒體資料顯示,2008年3月21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麗水女子杜益敏死刑,並於次年8月5日執行死刑;2010年2月23日,台州女子王菊鳳因集資詐騙被台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由此可見,在當今中國,為了維持官權壟斷與霸道的金融管制,一向以最嚴厲的打擊手段懲罰敢於涉足金融專營的「非法集資」。

在當今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社會裡,民眾對私有財產的投資與盈利自我做主,是最基本的人權。由此人權保障,社會資本才可以自由流動向好的企業、好的項目,實現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效益。因而,凡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總是要有成熟的民主政治為保障,其公權力一定會維護這個符合絕大多數人利益的資本市場的自由與平等,投、融資者的自主權益均受到法律的護佑。

被稱為股神的巴菲特,就是在正常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從私募基金的民間集資開始,賺到了第一桶金才發家致富的。巴菲特如果生在中國,最少觸犯了非法集資和操縱股市兩宗罪,早就該判死了。在中國,民間融資如果做大,除非你有紅色權貴背景,否則隨時將面臨吳英一樣的命運。

統觀古今中外,銀號錢莊大都是民間性的。然而,紅色中國金融利潤卻只能由官家獨霸自佔,成為官吏權力尋租、利益共享和金融腐敗的自留地。在如此「中國特色」權貴市場經濟生態下,官權借用全民資本自我發財,按級分贓,本能地敵視民間自主投、融資者挖他們獨享壟斷權的「社會主義金融」牆腳。中國國民的投資主體資格,大都被捆綁在官家銀行的霸佔性中,只能將絕大部分錢交存他們,然後銀行給國民遠低於CPI的「法定」存款利息,再轉手高息放貸,賺取高額利潤。由於當今中國推行著嚴厲的官權壟斷與霸道的金融管制惡制,國有銀行僅對國有企業放寬信貸支持,而對民營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一向都有「信貸條件」的層層門檻,致使民間企業經常出現資金斷血而難以生存。民營企業為了能融到資,就只能走民間地下融資通道。但是這個通道直接衝擊了所謂以「公有制」為主導的權貴金融秩序,掘開了官權金融利益集團自肥的渠道。這便是法槌一定要誅殺吳英的主要謎底。吳英集資案的背後,透視出的正是中國長期官權金融壟斷與管制體制釀成的民間悲劇。

污濁、黑暗的政治腐敗

法槌判死吳英,是對現代法治精神和社會良知的蔑視與侮辱。吳英「集資詐騙罪案」不僅折射出中國法制之恥與金融惡制,其根源更在於極其惡劣的「中國特色」政治生態。在吳英利用高利潤集資的背後,是當地政府的官場腐敗。當地不少政府官員,曾經就是吳英的債主。當今中國,不少握有實權的貪腐官員都涉足民間放貸。官方檯面上一直高調反腐,抓幾個典型忽悠輿論,但其處級以上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卻從不對外公開,其用心就在於為他們每一個人的幕後腐敗留足制度性的缺口。他們不僅要在體制內共同分贓,甚至不放過在體制外以損害官家共同體利益為代價來私自斂財。為此,吳英案發後,他們甚至不敢公開主張債權,只能暗地裡對吳英企業財富迂迴掠奪,以至於當地政府、司法、輿論共同掩蓋真相,形成污濁與黑暗的腐敗同盟,演繹出21世紀初中國權貴與利益集團合謀操縱法槌,對民營企業家進行圍獵謀殺!

對此,網上輿論稱「吳案涉及官方黑幕,涉及眾多貪官污吏,不殺吳英不足以平貪官的官憤!」。今天,吳英的對立面是權貴既得利益集團所掌控的整個社會體制。他們可以肆意妄為,蹂躪民間私法關係,以消滅本色集團來保護其利益不受絲毫損害。

如今,中國兩級「人民法院」,並將最終由最高法院確認用法槌追殺吳英,已經無可爭議地向世人告白了其賴以生存的制度現狀:這個東方大國,從來就沒有正當的政治管理、健康的法治秩序和正常的市場生態。所謂「中國特色」,一直都是逆行於普世文明之外的野蠻「幽靈」。如此法槌敲定的判決,其實宣告的不是吳英的死刑,而是潛藏在法搥背後的這個野蠻「幽靈」的死刑。

眼下,吳英是否會被最終送上絞刑架,成為中共「十八大」到來各級利益集團權力交接的祭品,已經掀起了全民舌尖上的輿論風暴。正是從這種意義上理解,當判死吳英的法槌落下,同時也敲響了制度性的絕唱。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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