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工作年限 一次最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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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2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日電)勞委會職訓局今天表示,從2月1日起,合法在台工作聘僱許可期限為2年的外勞雇主,在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60天內,可向勞委會申請外勞聘僱許可期限最長延長至3年。

總統馬英九在1月30日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將產業外籍勞工、家庭幫傭、社福外勞及遠洋外籍漁工等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從9年延長為12年;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修正為不須經展延程序,即為3年,此修正案在今天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長傅慧芝說明,無論是聘僱許可期間為少於2年(包含2年)或展延聘僱許可少於1年,仍合法在台工作未達累計工作年限12年的外勞,只要雇主經外國人同意,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60天內,都可向勞委會申請最長延長至3年。

值得提醒的是,以2月1日修正生效日為基準,原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不足60天者,仍能在解釋令生效日起3個月內,向勞委會申請變更最長延長至3年。傅慧芝舉例說明,「若外勞聘僱許可在明天就到期,雇主仍能在3個月內,申請變更聘僱許可。」

勞委會提醒,從生效日起受理上述相關申請聘僱許可變更,不收審查費,民眾若對相關申請方式仍有疑義,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洽詢(02-859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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