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9日電)台灣留日女學生命案,傳出涉案凶嫌的台籍男學生也自殺身亡;法界人士指出,照目前資料來看,被害人家屬可能既無法透過民事求償,也不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補償,處境堪憐。
律師葉奇鑫表示,照外電相關新聞,涉嫌殺人的台灣男學生已自刎身亡,死亡在民法上即屬已無「當事人能力」,加上男學生已年滿20歲,他的家人也就沒有所謂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問題,被害人家屬恐怕難以提出民事求償。
律師李傳侯表示,即便被害人家屬在涉案男學生死前就提出求償,因男生沒有經濟能力,男生家屬也可選擇拋棄債務繼承,被害人家屬要打民事求償本就有難度,現在男生若已死亡,民事求償確實難以成立。
此外,原本「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國家可提供因犯罪死亡、受傷被害人一筆犯罪被害補償金;但法條規定,犯罪行為必須在中華民國領域、或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而外國人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受害,也可適用補償。
但留日女學生命案,縱然加害人與被害人都是中華民國籍,因犯罪行為不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被害家屬反而無法適用犯罪被害補償。
葉奇鑫表示,留日女學生命案凸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漏洞,相關單位可以研究修法,讓台灣人在國境外遭台灣人以重罪加害(如殺人、性侵),也可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