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笙:子虛烏有的「國家政權」又在吃人

Facebook

【新唐人2011年12月24日訊】在伸手不見五指的黑夜,子虛烏有的「國家政權」又跳出來吃人了。四川遂寧中院日前甩出一個名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屎盆子,人權捍衛者陳衛因此被判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曾是學運領袖的陳衛,此前因所謂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已被判過5年有期徒刑。

起訴書上所列出的指控是:「陳衛通過互聯網先後在‘民主中國’、‘中國人權’、‘議報’等境外網站上發表其撰寫的《制度之疾與憲政之藥》、《民間反對派的成長是中國民主化的關鍵要素》、《和諧的陷阱與公平的缺席》、《人權日絕食的感悟》等多篇文章……」無言。

這就構成了一個人權捍衛者的所謂「犯罪證據」。陳衛的辯護律師梁小軍也說:「這是既定的判決,違法的審判!無言,真的是無話可說。」是啊,所謂的「法治國家」,「法治」到這般模樣,讓人再說些什麼呢?說了又有什麼用處?罪與非罪,不過是由黨天下的權貴說了算。

陳衛先生在文中闡述的不過是不同的政見,進行的只是一種觀念層面的表達,這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根本就馬牛其風。要指控某人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首先也得有「國家政權」這樣一種實體的存在。什麼叫「國家政權」,遂甯的法官大人你能否闡述給大家聽聽?

既然在法庭上對人進行煞有介事的宣判,那麼何為「國家政權」,你說了不算,我說了不算,而該由法律說了算。遂甯的法官大人縱使找遍中國的法律條文,也一定翻找不出法律在這方面有過明確的界定,就連在《辭海》裏也找不出相關的名詞解釋。所謂「宣判」不過是扯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子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一條在現實中普遍得不到公眾認可、早該剔除的惡法,明顯與母法相抵觸,因為憲法賦予中國公民以言論自由。重判陳衛是典型的以言治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究其本質,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翻版。陳衛在1994年因「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領刑5年,現在又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領刑9年,可見這個「法治國家」在這將近20年的時間裏,在司法文明上仍然停留在原地踏步的狀態,並沒有出現任何的成長。

匹夫無罪,懷璧其罪。近年因這罪名蒙冤入獄者與日俱增,這在一方面說明了當局為打壓言論自由,維護極權統治,已到了近乎變態的程度,在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某些權杖在握者心如生鐵,已是毫無人性可言。陳衛前後獲刑14年,法律不外乎人情,一個人的一生能有幾個14年?

真正的國家政權,是高山是大海,能容下任何不同的聲音;真正的國家政權,是國民心靈的港灣,大風大浪來襲,它能給你以穩固的依靠;真正的國家政權,對罪惡會決不姑息,對良善會心存本能的呵護;真正的國家政權,是國民意志的集中彰顯,而不是一黨之私的後花園……

遂甯法官眼中的「國家政權」,既不是法律條文已明確界定的某一實體,也不是我們理想境界中的某處所在,很可能只是「上面」的一種旨意。這樣的宣判,不但是對真意義上法治精神的褻瀆,也是對「國家政權」的一種作踐,因為它讓人看到了「國家政權」又在跳出來吃人。

遂甯法官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嗎?沒有。對國家大事有發言權有表決權嗎?沒有。對陳衛先生做出非法判決的遂甯法官,就連自己也不過是專制政權手中隨意撥弄的一根燒火棍,而非國家的主人之一。撇開概念的限制,把專制政權當作是「國家政權」,乃對常識概念的公然顛覆。

真正的國家政權會固定存在,而不會具有伸縮性,不會說國民銜冤負屈、求爺爺告奶奶要其主持公道時,它就縮回去了;當專制走獸要用它整人時,它就冒出來了。真正的國家政權不會不讓人說話,更不會不許元元之民捍衛人權。一個國家無起碼的人權可言,就不成其為國家。

真正的國家政權在哪裡呢?我夫婦倆尋尋覓覓這麼多年了,遍尋無著。在「首善之都」啼天哭地的冤民,也一樣找不著他們要找的國家政權。四川遂寧「既定的判決,違法的審判」,似乎顯示那兒的法官知道國家政權在哪,他能否樂善好義,帶大夥一塊去找找真正的國家政權?

寫於2011年12月24日(廖夢君同學慘烈遇害於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黃岐中學,「偉光正」與絕人之後的惡魔連袂共舞第1987天!廖祖笙居所被反動當局連續斷網、斷電視288天!遇害學生的屍檢報告、相關照片及「破案」卷宗是「國家機密」!作家廖祖笙在國內傳媒和網路的表達權被黨國非法剝奪!廖祖笙夫婦的出境自由被「執法」機關非法剝奪!)

文章來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