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醫院漸改用安全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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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12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部分條文,醫療機構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的醫療處置時,要在5年內逐步完成提供安全針具;違反規定者,最高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涂醒哲提案修改醫療法,在提案說明中指出,一般針具使用後還要將針頭套回針帽,很容易造成針扎;醫護人員暴露在經血液傳染的致病原環境,包括B型肝炎、愛滋病毒等,推估台灣有高達87.3%醫護人員有被針扎的經驗。

涂醒哲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安全針具成本比一般針具高,多數醫院考量成本大於員工安全,仍不使用安全針具,對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維護不足。

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從明年開始,醫療機構應在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的醫療處置時,5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違反規定者,經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沒有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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