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山東石柱欄村委告萊州法院不立案

Facebook

【新唐人2011年11月14日訊】11月14日,山東省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民委員會致函新唐人網站,投訴向萊州法院起訴鄒金海至今沒立案。投書具體内容如下:

2010年7月15日,村委原始起訴兩被告,即鄒金海、張福新,只准起訴張福新一人。2011年7月,再次向萊州法院起訴鄒金海,至今沒立案(詳情看不合併審理的後果)。

發生法律效力判決,2011年7月,已向萊州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兩項,尤其10月後,幾乎天天到法院或電話聯繫。始終沒有結果。

現在說申請強制執行,10月前,村委村民多則六人,少則只村主任,到萊州法院執行庭,執行局,請求強制返還57.97畝土地,付給2010年10個月土地使用費5416.67元,案件受理費247元。尤其法院,在村公開張貼通知,10月5日前,讓被告返還給村委57.97畝土地。著重點是被告在返還土地上栽種30畝速生楊,成為不執行的藉口。

李強庭長告訴曾與政府、林業局協調。林業局回復,必須由本人申請許可,才能採伐。村主任說:“被告不顧法院判決,繼續種植玉米,小麥,不會申請。合法栽種樹木,受法律保護,採伐依法須申請。違法栽種樹木,建造房屋,不受法律保護,不需申請,必須清除”。

執行局林局長,在法院和此後電話答復,砍伐必須由本人申請,沒本人申請,不能砍伐,讓找林業局協商。對此村主任說:“被告永遠不申請或死亡,土地成他的啦?政府、國土資源局,林業局對可耕農田違法栽種樹木,有權強制清除。栽種樹木時, 不但不制止,而且給予登記,是林業局讓種植的嗎?法院是審判機關,我不找林業局,如果林業局干涉,應列為被告,再說村委265棵器材樹(40多年樹令)被盜伐,同時侵佔林地,有申請,有許可嗎?”

10月16日,村主任張玉璽與委託代理人張玉樹,同到萊州法院執行局,林局長接談說:“兩審判決,只判決返還57.97畝土地,對地上30畝速生楊沒作處理,執行庭不能處理沒判決的30畝速生楊。村委對此也沒起訴。建議村委另行起訴和申訴”委託代理人說:“兩審法院判決,儘管籠統,不夠具體,但包括清除地上物,如果不包括清除地上物,怎麼返還土地?是判決明顯錯誤。村委交付郭洪俊使用土地時,沒有地上物,返還土地同樣不該有地上物。對此村委沒責任,勿須起訴或另行起訴,清除地上物。雙方當事人上訴,尤其被告上訴30畝速生楊的處理和損失,村委已答辯。一審法院審理,發現地上物,二審法院對爭議,有責任判決清除出地上物,沒理由強調村委沒起訴清除地上物。”林局長堅持兩審法院沒判決的,自己不能做主執行,必須向領導反映,如果村民著急,可以先返還57.97畝土地,暫時不清除地上物,清點林木數量,待後請示煙臺中院。對此委託代理人,退一步說:“可以先返還57.97畝土地,對不清除地上物指出,是名義上返還,實際上沒有返還,村委沒看護義務,不參加清點速生楊數量。同時建議,丈量被告實際種植土地長和寬,其中包括返還57.97畝土地。”林局長對此認為沒法寫公告。

10月17日,在萊州法院執行庭,鄧旭向村主任要鎮政府包村領導史豔春電話號碼,當時電話聯繫讓其到村,執行返還土地,其不來,鄧旭說讓領導派人來。到村委後,說被告簽字了不來,鎮政府也不來。村主任答復:“被告不來不來吧,鎮政府不來怎麼執行?鎮政府只管放火,不管救火。”為此沒執行。

10月18日,星期二,是領導接待日,村主任,委託代理人在萊州人民法院,院領導兩人,在朱局長,李強庭長陪同下接談。委託代理人陳述,與上和林局長對話基本相同。著重說明,被告等人是履行郭洪俊合同,合同約定承包土地是178.37畝,四邊器材樹,防風林。尤其盜伐了周邊林木,侵佔了林地。

兩審法院判決被告張福新返還村委57.97畝土地,東與不准起訴的被告鄒金海相鄰,西與南北三邊是林木。返還的土地被林木圍其中間,盜伐林木,侵佔了林地,與返還土地混為一體,滅失了起點與終點。對此既不能返還原塊土地,也不能以未審盜伐林木後侵佔的林地替代,為此建議丈量被告實際種植土地長和寬,其中包括返還57.97畝土地。順便說拆散共同訴訟,分立多種共同標的,造成判決與執行矛盾。合同部分不按合同法,沒合同部分,偏偏按合同法判決。合同法不是萬能法律,不能伸手沒合同部分,如同刑法不能溯及無罪。對沒合同部分4年,說是合同延續或逾期,必須有法律依據。”領導對此說,沒提出異議,答復研究,近幾天去人實地勘查。

10月20日,萊州法院執行局朱局長,執行庭李強庭長到村執行返還給村委57.97畝土地,實際勘查後說:“這塊土地有七八十畝,讓村主任,由北向南丈量57.97畝土地返還給村委”

說這塊土地有七八十畝,就對了。超出返還的部分,是被告盜伐林木後侵佔的林地。足以證明,村委交萊州法院訴訟請求,標的金額解釋,其中林地約計畝數小於實數。

村主任對丈量土地方法,沒按委託代理人此前建議處理,不但不是返還原地,而且佔用未審林地替代返還。尤其保留被告樹木在返還土地上繼續生長,超出返還的土地,讓其繼續種植作物,不能認可,陪同朱局長,李庭長到委託代理人家中,協商執行方案。

委託代理人說:“返還的土地,被三邊林木圍其中間,被告盜伐林木後侵佔的林地,與返還土地混淆一體。滅失了起點與終點,無論由北向南,或由南向北,從西向東都要佔用未審侵佔的林地,超出返還的土地,是三邊林地的集結,此部分土地是讓其侵佔,還是制止?”對此朱局長說:“都是你們的土地,丈量出57.97畝,返還給你們不就得了嗎?”委託代理人說:“是我們的土地應該一起返還,怎麼還給被告留一塊?”朱局長,李強庭長說:“我們是按判決執行。”委託代理人說:“執行判決,應該返還原塊土地。當時比如,西邊土地是判決返還的土地,不能佔用東邊的土地替代西邊返還。佔用未審林地,替代判決返還的土地,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李強庭長離開時說:“此案應該重審。”

10月25日,村主任、委託代理人,同到法院執行局,林局長說:“從來沒遇到你們這樣的事情,判決是有錯誤,院領導都在開會,研究案件,你把材料(不合併審理的後果)抓緊交給李強庭長,讓院領導研究處理。”

10月26日,在萊州法院,執行庭李強庭長和鄧旭告訴,已交審檢局處理。村主任三次電話聯繫審檢局馮兵局長。馮兵局長說:“此案是強塞給我的,我也不知怎麼辦,須先研究,檢查判決是否有問題,有問題,我們也做不了主,上報煙臺中院。”村主任問需多長時間,馮兵局長說:“多長時間我也不知道,你甭擠我,你得找執行庭,該執行的執行,是兩碼事,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屬於審檢的,我們辦,該糾正的糾正。”此後村主任找執行局,問不執行原因,並要法律文書,林局長說:“由審檢局給你出一個法律文書就行了。”

順便簡單陳述,鎮政府管理村委經濟,村委公章。控制村委經濟接近14個月,不經村主管會計下帳,不公開帳目,架空村委,失去自治性質。任命村民黨員反對的,有違法行為的黨員為村黨支部正副書記。支持和讓其拉幫結派,煽動,蠱惑,罷免村主任,對抗維權。同時對民選村主任不承認,不發工資,開會不通知。焦家金礦配合政府,調整正村主任上班時間,唯獨給其一人安排長白班,不給維權時間,不留處理村務空間,不發工資,處處找麻煩,尤其十月一日前幾天,至18日對其監控,限制上訪,妨害訴訟。

除上外,對村民維權暗算威脅,三次砸玻璃,八、九次縱火,一次農作物噴灑除草劑,二次砸墓碑,至今沒破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