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作為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草案明訂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得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且應每4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劃。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指出,目前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大作用法為推動的依據,但仍缺乏文化的根本大法,因此,提出文化基本法草案,作為文化政策指導原則。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台灣具豐富的文化內涵,必須傳承與創新,草案明文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與包容性,並強調文化人權的實踐,落實「文化興國」的理想,請文建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文化基本法草案規定,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應每4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劃,作為制定文化政策的依據。
草案明訂,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置文化研究資料庫。政府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經費;對特殊文化的發展,應優先補助。
草案規定,政府得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維護文化資產、扶植文化藝術、傳承傳統文化、鼓勵多元創新,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政府應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文化相關學程,並於中小學設置文化美學學習課程,以落實文化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