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我到北京上訪是誰之過

【新唐人2011年10月1日訊】我叫侯景順,因丹東元寶法院2起執行案件給我家造成重大損失,被迫進京上訪。我上訪歷經12年,由1件演變出7件,引起了國家信訪局、最高法院及廣大新聞媒體的高度關注,目前已成為我市的頭號信訪案件。但我反映的問題不僅未得到解決,政法機關卻要再次拘留教養我。連年上訪究竟是誰的過錯?請看事實:

1、丹東中級法院院長孫克敏曾於去年七月當面答應我,著重解決我的問題,馬上召開聽證會。
2、中級法院立案二庭去年十月通知我,給我召開聽證會,並通知我遞交聽證材料。
3、去年十二月,丹東市中級法院違反中央政法委關於信訪案件的處理規定,在未召開聽證會的前提下,違法下發了《信訪終結確認書》。
4、今年三月在北京,中級法院呼振連院長當著市信訪局局長孫宇、元寶區信訪局局長於偉斌、元寶法院史光武院長、中級法院立案二庭趙娜庭長的面,承諾回丹東後立即給我召開聽證會。
5、今年五月,呼振連院長在北京當著市信訪局駐京辦事處主任王振友、元寶法院紀委書記董秋安的面再次說:經請示王傳福院長,同意我回丹東後,立即召開由孫克敏院長、王傳福副院長及相關庭長參加的會議,共同研究我的案件。

但上述所有的承諾都沒有兌現,至今中級法院也未召開聽證會,我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我曾多次答應有關領導只要中級法院按照承諾召開聽證會,我就停止上訪,但法院從未兌現諾言,使我被逼無奈連續進京上訪,甚至不得已採取自焚(未實現)等過激行為。

綜上所述,我連續進京上訪的根本原因不在於我,而在於中級法院反复採取欺騙手段,根本沒有認真解決我的問題,逼我走投無路所為。

一、案情簡介
1993年3月,丹東市金元寶商業城開始興建。我父侯振海用獨立門市房與開發商—成達房地產公司達成置換協議,得到了金元寶商業城的五個精品間,面積81.8平方米。因成達公司違約,經訴訟,元寶法院判決:成達公司除償還81.8平方米的營業面積外,另支付3.2萬多元的滯納金和10萬元租金,並繼續承擔延期支付的租金損失。到案件執行時,因精品間拆除,按面積應當折抵22個櫃檯,拖欠的租金已經達到60多萬元。

二、執行過程及和解協議的產生
在案件執行中,執行員徐法官口頭告訴我父親:已執行了15個櫃檯,我父親開始向業主收取櫃檯租金並向國家繳納房產稅,有繳稅收據為憑。尚欠7個櫃檯和60多萬元租金下一步執行。99年6月23日,執行法官通知我父親到法院,說:商業城同意分期給你50萬,你同意嗎?我父親考慮已執行了15個櫃檯,尚欠租金60多萬,這50萬一定是指拖欠的租金,所以就同意了,並同意放棄其它請求。放棄的其它請求主要是指租金差額60多萬元、滯納金3.2萬元和訴訟費等,這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當我父親再次收取櫃檯租金時,才知道50萬元還包括15個櫃檯的商業面積,我父親立即要求法院撤銷和解協議,恢復判決的執行,但均被法院以和解協議已經簽字生效,不能撤銷為由,駁回了申請,這是一份什麼樣的和解協議呢?請聽下文:

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執行和解筆錄
時間:1999年6月23日
地點:執行庭
審判人員:徐赫彥、於軍寧
記錄人:徐赫彥

記錄內容:
1、申請執行人侯振海(我父親)的姓名等自然情況。
2、被申請執行人成達房地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情況。
3、執行員講:我們是丹東市元寶區法院的執行員。今天為申請人侯振海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丹東市開發區成達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屋買賣糾紛一案,今天你們雙方坐到一起,希望你們雙方本著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你們聽明白了嗎?
申請人:聽明白了
被執行人:聽明白了
執行員:你們雙方談一下,各自發表自己的意見。
申請人:我今年70多歲了,打了這麼些年官司了,我身體也不好,回家研究一下,決定放棄一部分請求,也就是說:原判決判定的金元寶商業城五個精品間已不存在了,無法恢復,希望對方給我們款,款的數目一次性人民幣50萬元,其他請求或被執行人應履行的義務我們都放棄了。
被執行人:表示同意,但表示要分三個月償還。
以下是雙方同意並簽字。
同日,雙方簽訂了還款協議書,內容與前述筆錄一致。
9月1日,和解協議執行完畢。
9月20日,在我父親發現協議包括15個櫃檯後,立即向元寶區法院提出撤銷和解協議,恢復判決執行的請求。直到9年後的2008年6月20日,元寶區法院才下達了《駁回恢復執行通知書》。

就是這一和解協議,斷送了我們侯家22個營業櫃檯及15年的租金損失,累計損失達300多萬元。這份和解協議是否有效呢?經查詢法律,得到的結論是和解協議無效!理由是: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並顯失公平,應當撤銷。

三、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並顯失公平,依法應當撤銷
1、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應當撤銷。執行筆錄至始至終也沒有明確說明50萬元包括15個櫃檯,也沒有明確說明放棄的其它損失是什麼,使我父親對協議內容產生了重大誤解。依照法律規定,涉及重大財產處分時,必須明確說明處分的財產內容,不應含糊其辭。
2、執行過程的不透明及和解協議的含糊不清使不懂法律的申請人產生誤解,理由有以下3個方面:
第一、元寶法院在執行時,先是執行了15個櫃檯的租金,並通知我父親執行了15個櫃檯,我父親也開始收取櫃檯​​的租金,有收取租金後的納稅憑證可以證明,使我父親確信15個櫃檯已經執行完畢。
第二、法院收取櫃檯租金的裁定沒有向我父親送達,給我父親的感覺是15個櫃檯已經執行完畢了。執行員沒有向我父親明確告知實際執行的內容,執行過程的不透明是使我父親產生重大誤解的關鍵所在。
第三、在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申請人一直可以正常收取15個櫃檯的租金,但當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才被通知和解協議包含15個櫃檯。應當說,和解協議是被申請人即被告有意設置的陷阱,故意造成和解協議已執行完畢的事實,以防申請人反悔。
正是基於以上三個理由,使不懂法律的父親在不明和解協議的真實用意,不明和解協議的內容的情況下,盲目簽訂了和解協議。此和解協議是申請人由於執行過程的不透明,對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的前提下簽訂的,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權益,依法應當撤銷。
關於和解協議中申請人放棄的其它損失,是申請人認為15個櫃檯執行完畢後,依照法院判決,被申請人應當償還的
(1)、尚欠的3.2萬多的滯納金;
(2)、尚欠的60多萬元租金;
也正是基於這一合理的考慮,我父親為了及時要回剩餘部分的欠款,同意被執行人給付50萬元後結案。
顯而易見,此案是因為我父親基於已經執行的15個櫃檯不應在和解範圍之內的錯誤認識而簽訂的,正是法律規定的“對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的行為”所以,應當依法撤銷該和解協議。
3、和解協議顯失公平,依法應當撤銷。按當時市價計算,22個櫃檯價值132萬多元,加拖欠的60多萬元租金及滯納金等,欠款合計達200萬元,僅給付50萬元是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
綜上所述,和解協議是我父親對處分內容存在重大誤解而簽署的,且明顯有悖公平原則。

四、撤銷和解協議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本案中,我父親自發現和解協議的真實內容時,就向法院申請撤銷是有法可依,是應當得到支持的。執行終結裁定是建立在和解協議基礎上的,和解協議無效,終結裁定亦應撤銷,本案應按照判決重新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第73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也就是必須)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意思表示真實,否則就是無效的。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上法律條款都明確規定了本案中的情形是違背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的,是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是應當撤銷的行為。也就是說,本案的執行和解協議違法,應當撤銷!

五、元寶法院《駁回恢復執行通知書》的理由不能成立
1、精品間不在了,還有櫃檯可供執行。
元寶法院的《駁回恢復執行通知書》的理由之一是:我父親說:精品間不存在了,我想要錢,並放棄一部分請求,我父親要50萬元。似乎是精品間不存在了,營業面積就無法償還了,所以我父親才同意用50萬元抵償營業面積。但實際是精品間雖然不存在了,還有櫃檯可以執行,並且已經開始執行櫃檯了。筆錄中也沒有明確記錄放棄的一部分請求是什麼?可以說是存在嚴重瑕疵的筆錄,這樣的筆錄不能作為法院處分當事人權利的依據。
2、申請人不是用現金購買的營業面積,而是用獨立門市房置換的,不能簡單計算抵償價款。
《駁回恢復執行通知書》闡明的第二個觀點是:1994年我父親花了31萬元購買了營業面積,1999年被執行人給付了我父親50萬元,似乎我們侯家不但沒有損失,還賺了很大便宜。實際情況是申請人是用獨立門市房和開發商置換的營業面積,而非購置門市房,即使開發商不動遷,原有的門市房仍然會隨市場價值一同升值,並且同樣會產生租金等各種收益,駁回通知僅計算原價款的理由不符合事實,不能成立。判決確認:我們申請人的損失不僅包括營業面積,還包括滯納金、租金損失,這些損失累計至今,總計金額已經超過300多萬元。而和解協議是對申請人權利的肆意踐踏,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解協議必須撤銷。
3、駁回通知以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為藉口,拒絕恢復判決執行是對法律的曲解,不符合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通則的第四條是民法的總則,是綱領,我國任何有關民事活動的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都必須遵循。其效力大於民法分則諸條款、更大於司法解釋。而元寶法院《駁回恢復執行通知書》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即是司法解釋。即使這份司法解釋,也在第71條、72條、73條中明確規定了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行為是可以撤銷的。元寶法院不顧案情實際,斷章取義引用司法解釋是形成錯誤結論的根源所在。駁回通知用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這一錯誤的結論充當理由,去證明自己錯誤的司法行為的做法是對法律的嚴重褻瀆。

六、法院不應為個體戶買單
連年的上訪,即影響了我市法院的形象,也使我本人耗盡了所有家產,現為特困戶。我的房屋租金、生活費用、孩子的學費均由元寶法院承擔。這種現狀,於情、於理、於法都不應當出現。本案真正受益人不是元寶法院,而是成達房地產公司,現實是個體戶收益,人民法院在用納稅人的錢維持我的生存,成了替罪羊。其實,和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執行員僅是記錄人而已,對實體利益並沒有處分權​​,法院不應為沒有信義、不講道義的個體戶買單。

七、我將以死相爭,要回我們侯家的財產
尊敬的給位領導,為了此案,我家三代人深陷其中,父親含冤病故,兒子不滿十歲就與我奔波於上訪的路上。如問題不能得到解決,我既無生活下去的勇氣,也無顏面對兒女及家人,更無法告慰死去的父親,我只能選擇以死相爭。我將最後的希望寄託與你們,希望你們能夠認真考慮我的意見,促成問題的早日解決。我的上訪得到了市委戴書記的重視,已被政府確定為“有理訪”。 11年後的今天,可能存在的各種人為阻力現已不存在,希望法院能夠抓住這一契機,盡快解決,還法院公正的良好形象。
最後我要說明的是:如果中級法院不能夠給我一個合法公平的處理結果,我將把此案公佈於互聯網上,讓全國人民評判,由此可能給丹東法院帶來的負面影響只能由中級法院承擔。

侯 景 順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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