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26日訊】提到「欽差」,一般人腦中浮現的往往是電影電視和戲曲中的形象:一位年輕的官員手拿尚方寶劍,口含天憲,誅殺貪官,為民申冤。
應當說,傳統中國社會,老百姓是具有相當重的「欽差」情結。因為欽差代表皇權,而現實中地方官吏尤其是基層官員太壞了,草民只好希望皇帝聖明,欽差是皇帝派來的,對其寄予厚望,不足為怪。從字面上看,「差」是臨時性質的,欽差不是一個常設官職,而是某一時因某一事,皇帝派出信得過的人四處巡視,差事辦完了,使命也就完成了。
自秦始皇廢封建、建郡縣開始,地方和中央的關係不再是周朝時那種層層轉包的「高度自治」關係,而是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係,全天下只有一個法人代表,即皇帝,朝廷文武百官和地方封疆大吏理論上說都是替皇帝打工的。但打工的人總希望占老闆的便宜,老闆一個人看管不過來,於是就會派官員去查看,用嚴刑峻法來嚇阻打工者不佔或少佔便宜。因此,從秦朝開始,中國歷代王朝有完備的監察體系,秦朝的御史大夫屬於「三公」之一,明清兩代的左都御史亦是和六部尚書平級的高官。
既然替皇帝辦事的,中央有六部,地方有各級官員,而糾察這些官員的有專門的監察官員,如明清兩代的六部給事中(對部門的監察)和十三道御史(對十三行省的監察),為什麼還要這類辦臨時差事的「欽差大臣」呢?
欽差的出現,一種原因是某種突發事件,關係到政局的穩定,如災荒、民變發生,不能循規蹈矩地依靠行政體系運轉來應對,皇帝只得臨時派出官員,越過已有行政程序,去「救火」;另一種原因是已有的監察體系已經生鏽了,皇帝覺得對原來的官僚體系有失控之憂,於是派心腹來直接處理政事,恐嚇官員。
考諸歷史,會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官場越腐敗,中央和地方、皇帝和文官集團的矛盾越尖銳,皇帝派出欽差的頻率則越高。對多數文官而言,他們心底里是反感「欽差」的,因為官僚體系的運轉有賴於制度的穩定,而皇帝臨時派欽差越俎代庖處理政事,是對制度的破壞,也是對有相應職責的官員不信任。而對皇帝來說,那些官員背著我不知干多少壞事,挖我家江山的牆角,我憑什麼信任你呀?
以漢代為例,到漢武帝時,已經建立起中央有御史大夫,地方郡國有刺史,縣一級有督郵的三級監察網路。特別是刺史制度,算是一個創舉,漢武帝于元封五年在全國分設十三個監察區,每區設刺史一人,負責一區的監察工作。刺史的職責是:「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刺史六條問事具體內容是:「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詳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刺史的品秩很低,是六百石,和一個小縣的縣令一樣。且明確規定刺史只管監察,不問民政,本質上,也算是「欽差」。但因為代表中央監督地方,所以「位卑權尊」。因為十三個大區刺史相對是固定的,他們代表皇權,對當地郡守的升遷和禍福有著決定性影響。時間不長,就出現了「監察官變異」。因為刺史可以藉助皇帝給予的權力控制郡守,漸漸地就成為一個大區的實際最高行政領袖。到了漢末,刺史幾乎是一個獨立王國的最高領導人,轄區內的軍政、民政全管,且可以世襲。明清兩代的總督、巡撫,最初也是臨時性的監察官職位。真正名分上的一省民政長官是布政使———雅稱「方伯」,他領導的才是一級地方政府,所用印信是正方形,大紅印泥,說明這是常任官。而總督、巡撫用的長方形(似先秦的兵符,一半留皇帝,一半給辦差的官,辦完后交回,合二為一才完整),用紫色印泥。但逐漸地,這類總督、巡撫由監察官變成地方最有權勢的長官了。
正因為從中央空降的監察官容易變異。———這也是情理使然,無論當初皇帝怎樣信任他,他發誓如何效忠皇帝,一旦能掌握一個龐大地區眾官員命運,掌管眾官員的命運也就等於掌握當地老百姓的命運,嘗到權力的甜頭,所謂屁股決定腦袋,皇帝的信任,對皇帝的忠誠,會讓位於權力帶來的利益。於是這類本應監察地方眾官員的「巡視大員」,反過來和眾多地方官合流,一起上占皇家的便宜,下侵百姓的利益。
皇帝當然也會看到這些,於是在制度明確的監察官之外,又隔三岔五臨時派心腹,來監督包括監察官在內的各地官員。如設立刺史制度的漢武帝,經常派「繡衣直指」,持節巡察各地。「直指」,意即「銜命直指」,「指事而行」,具體為皇帝辦某件大事。因此,這類欽差往往是皇帝的私人心腹,如漢武帝時的江充,就是著名的「繡衣」,因深得皇帝信任,飛揚跋扈,連太子都不放在他眼裡。后被武帝滅族。到了唐代、明代,太監往往擔當這類角色;到了清代,皇帝對手握重權的漢族地方大吏不放心,往往派旗人充當這類角色。
在監察制度和監察官之外,皇帝還屢屢派欽差巡視,看起來確是疊床架屋,但這是帝制的必然。如黃宗羲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這是集權制度下解不開的死結。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評論周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