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28日訊】近日,《參與》編輯部接到武漢市群眾舉報,反映武漢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武漢市燃氣熱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孫公司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武漢市煤氣工程建設公司、武漢市煤氣公司、武漢市天然氣有限公司等單位如下違法犯罪事實:長期編造虛假財務報表騙取國家財政補貼10億元(其中: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騙取8億元、武漢市煤氣公司騙取2億元);貪污公司副產品銷售收入1億元;造成漢口煤氣二期工程損失1.5億元;造成漢陽煤氣一期工程損失8000萬元;貪污漢陽煤氣工程款1000萬元;倒賣國家進口原油200萬噸,非法獲利8億元,其8億元資金至今下落不明;偷逃國家稅款5億元;將武漢市天然氣一期工程4億元虛報為10.5億元,貪污工程款6億元;三次簽訂虛假合資合同、實施合同詐騙、詐騙國有資產7億多元;長期對武漢市廣大煤氣用戶實施價格欺詐,強迫武漢市100多萬天然氣使用者為腐敗工程“買單”;長期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大量發行有虛假記載的企業債券,嚴重撓亂了國家金融秩序;涉案金額高達數十億元的重要情況。
但是,武漢市原副市長打壓舉報人,並利用現人的個別領導的腐敗,繼續實施行政干預、掌握價格調控權對大眾實施價格欺詐、因決策失誤瀆職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流失、包庇一批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的重大犯罪事實,本刊將陸續推出這組報導。
(參與2011年8月27日訊)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財務科原出納員周赤彤,同時兼任中國銀行礄口支行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代辦所(公司內部銀行)主任會計。1998年1月14日,因小偷盜竊該代辦所281648元現金(此盜竊案至今未破獲),在清理公司財物時發現還短缺資金185萬元,周貪污、挪用公款案這才東窗事發,周也因此攜款外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對於這樣一個有重大經濟問題的犯罪嫌疑人,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接到原武漢市副市長王守海的指示,卻想方沒法對其加以保護,並在公檢法各部門之間斡旋,致使犯罪嫌疑人長期逍遙法外、國家財產遭到重大損失。事情還得回朔到——
小偷偷出的大貪污案
1998年1月13日,中國銀行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代辦所出納員李虹因小孩生病請假,由於代辦所常有現金支出,遂將手中現金281648元交與會計周赤彤保管。周隨手放進其辦公室的保險櫃中。當晚,周在代辦所值班,叫來公司其他部門的同事李振華、丁峰、唐峰、胡漢生等人到公司內部銀行喝酒、打麻將至淩晨3時,後在辦公室睡覺至天亮。次日上午,李虹在辦理業務時,發現錢箱內281648元現金被盜,立刻向保衛科報案,保衛科遂向110報案。
接到報案後,武漢市公安局三處(經保處)刑警喻快等人到達案發現場。經查:錢箱放在周赤彤的保險櫃裡,保險櫃沒有被撬痕跡,而保險櫃只有周本人有鑰匙,周赤彤有重大嫌疑。三處決定由銀行、公司、三處組成聯合查帳小組,在酒店開房秘密查帳,並對周赤彤實施傳喚。途中刑警喻快要求周赤彤坦白交代,周同意,但必須讓他與所在公司(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總會計師兼財務科科長周錦華單獨見面進行交談後才能交待(周赤彤為周錦華一手提拔)。喻快經請示處領導後,遂將周赤彤押回公司,讓周赤彤與周錦華單獨密談30分鐘後,再將周赤彤押至查帳小組所駐的酒店。周赤彤隨後便交代了貪污、挪用公款185萬元的犯罪事實。周赤彤在傳喚期間,查帳小組也很快發現代辦所185萬資金下落不明,與其交待的犯罪事實相符。
在參與記者採訪的過程中,舉報人還講述了此案一些鮮為人知的秘密:因盜竊案引出周赤彤貪污、挪用公款案,其管轄權應屬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條規定,武漢市公安局應當將周赤彤案移交至檢察院辦理,可不知為何遲遲沒有移交。公安局傳喚周赤彤是因為盜竊一案,由於周沒有作案動機,經周錦華向武漢市公安局擔保,三處遂於1998年1月16日將其釋放,隨後周攜款外逃。而對於代辦所185萬元下落不明的巨額資金,武漢市公安局三處卻對其進行“不作為”處理,致使周赤彤畏罪潛逃七年,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三個虛假通緝資訊
1998年6月6日,周赤彤在武漢市礄口區古田二路餐館與同事李振華喝酒,事後單位不少同事多次在街上看到周在做生意,也有人看到周出入岳母家。為此,舉報人多次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並舉報周案的蹊蹺。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下,在周赤彤畏罪潛逃一年多後,武漢市公安局被迫於1999年6月28日發佈《在逃人員資訊登記表》(圖1),該表在簡要案情中寫道:“1998、1、14市管道煤氣公司財務部報案一金屬箱被盜內有現金38648元,同時,周失蹤,經查,周有重大嫌疑。”填表人張香玲,主辦人李崢嶸,審批人鄧華。
令人奇怪的是,這份登記表所述的案情不但與事實不符,且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其一,在逃人員資訊登記表上竟然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其二,報案主體是代辦所,該表中所述是財務部;其三,周赤彤是貪污、挪用公款案,該表中案件類別顯示是入室盜竊案;其四,代辦所被盜現金是281648元,而表中卻變為38648元,且其核心內容“貪污、挪用公款185萬元”卻隻字未提。
(圖2)這份《在逃人員登記資訊查詢》所述的案情同樣與事實不符,且仍然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其一,在逃人員資訊表上仍然沒有犯罪嫌疑人周赤彤的照片。其二,這份《資訊查詢》的在逃編號與《資訊登記表》中在逃編號不一致(前者T4201010201998010009,後者T420100003200011004);其三,周是貪污挪用公款案,該表所示仍然是盜竊案;其四,此表中所示被盜現金與事實相符,資訊中所示“100萬資金下落不明”與事實不符。
舉報人就此情況多次到公安部上訪,引起公安部領導高度重視,公安部以公辦訪【2004】5740號文進行督辦。2004年8月31日,武漢市公安局三處法制科長蔡濤、刑警大隊李新廣來到舉報人蘇志想家做工作,要求舉報人不要上訪了,並表示一定發佈周赤彤真實案情。隨後,舉報人果然發現了一份新的《在逃人員資訊登記表》(圖3),但這份表中所述內容同樣與事實不符,唯一真實的是加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令人費解的是,此表在《簡要案情》又變成以下文字:“98、1、14市管道煤氣公司財務部報案一金屬箱被盜內有現金28164元,同時,周失蹤,經查該財物部175萬元下落不明,周有重大嫌疑。”(其中“物”字錯誤,應為“務”字,作者注)
2004年7月16日,舉報人又在網上發現了另外一份《在逃人員資訊登記表》。在這份《登記表》中的“簡要案情”中,又變成了以下文字:“98、1、14市管道煤氣公司財務部報案一金屬箱被盜內有現金38648元,同時,周失蹤,經查周有重大嫌疑。”與前一份《登記表》相比,先前的“經查該財物部175萬元下落不明”等核心內容卻不在其內,而且其中的“物”字仍為錯字,沒有更正。這份避重就輕的《在逃人員資訊登記表》顯然是經過精心炮製後才得以出“籠”的,其真實目的昭然若揭!
光明磊落的舉報人 張學遜
2005年4月22日,在公安部、舉報人和社會各界各方面的壓力之下,逍遙法外7年之後的周赤彤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但如果沒有前文所提到的兩名舉報人堅持正義、不斷執著堅持舉報,怕是周赤彤案永遠會變成一樁無頭公案。而說起兩位元舉報人為何要舉報本系統、本單位的腐敗分子,其中由來已久——
舉報人之一的張學遜,原是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煤焦車間副主任,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為了多報虧損數額,公司將1990年實際用煤量約3.7萬噸,虛報為10萬噸,僅此一項,1990年就騙取國家財政補貼700多萬元。當時,張學遜為主管車間生產工作的副主任,車間每年每月每日進煤、用煤的數量,他心裡一清二楚。為此,具有強烈正義感和社會感的張學遜便向時任武漢市委書記錢運錄舉報公司經理沈國喜騙取財政補貼一案,卻遭打擊報復,公司於1991年免去張學遜煤焦車間副主任一職。隨後,錢運錄責成武漢市建委、武漢市公用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駐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進行調查,可是專案組迫于王守海和吳官正的淫威,聯合調查組故意弄虛作假,上報材料說舉報材料不實,致使沈國喜等人當時逃脫了法律制裁。後武漢市公用局於1992年下文,將張學遜調入武漢市煤氣工程建設公司,並恢復其副科級職務。張學遜雖“官復原職”,但他沒有扳倒公司的腐敗分子沈國喜,他心有不甘——
舉報人之二的蘇志想,原是一名軍隊轉業幹部,後被轉入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工作。因參加張學遜舉報沈國喜等人騙取國家財政補貼一案,於1992年,被公司副經理汪珊才讓他辦理了“內養”手續,汪珊才對他說好,其“退休”在家後,與在崗時一樣領取工資,單位裡該發給他的一分也不會少給他。可事隔僅3個多月,領導就“變卦”了,事先說好的獎金沒了,工資也少了。隨著時間的推移,越往後在崗職工的工資和社會福利不斷提高,工資收入增加到1000多元。而“內養”在家的蘇志想每月只能拿到區區400多元錢,連基本生活都無法得到保障,更何況每月還要打針吃藥?因此,蘇志想多次找公司領導交涉,要求回公司上班,可公司負責人沈國喜卻以各種理由推辭。
1998年周赤彤貪污、挪用公款案發並畏罪潛逃,蘇志想天真的認為,如果公安機關能夠抓獲周赤彤,沈國喜等人的犯罪事實就會大白於天下。可事實卻正好相反,沈國喜害怕自己的犯罪事實暴露,竟然通過各種手段、動用各種關係,通過“經營”多年的“關係網”,不惜一切代價包庇、保護周赤彤,讓周赤彤逍遙法外7年多後才得以抓獲,致使國家財產遭受巨大損失。
為了扳倒沈國喜等人,蘇志想找到了同樣憎恨沈的張學遜,請他出面協助公安局抓獲周赤彤。當時,張學遜在武漢市煤氣工程建設公司工作,周赤彤愛人的哥哥黃東奎是張的老部下,在瞭解中得知周經常在其岳母家出入。隨後,為幫助武漢市公安局逮捕周赤彤,張學遜便做黃東奎工作,遂擬其誘捕周赤彤,並將抓捕方案向武漢市公安局三處民警李崢嶸、喻快等人和盤托出,不料卻被公安內部有關人士出賣,周赤彤隨後躲藏到外地,至到公安部發文督辦,武漢市公安局被迫於2005年4月22日將其抓獲歸案。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張學遜舉報周赤彤的時候,他當時在公司承包經營,每年收入不菲。不久,公司副經理汪珊才找到張學遜說:“只要你不舉報,我讓你每年賺100萬”。在面對賺100萬與揭露周赤彤案的抉擇時,正義的張學遜毅然選擇了後者,與蘇志想一道共同舉報周赤彤案。汪珊才因此終止了與張學遜的承包合同,2000年6月1日張學遜被免職,2001年4月13日被迫下崗、失業;從此,張學遜、蘇志想這兩位“正義之士”,走上了一條命運多舛、艱難坎坷的上訪之路。
是誰在充當“保護傘”
據瞭解,周赤彤的家庭背景十分簡單,父母親是武漢市安裝公司的老實巴交的工人,家族中也沒有顯赫地位的官員。按理說,像周赤彤這樣完全沒有任何政治、生活“背景”的人,犯下如此嚴重的貪污、挪用公款罪,應該很快會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可周赤彤卻一直逍遙法外。為此,舉報人張學遜遂向武漢市公安局舉報該局經保處鄧華充當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等問題。武漢市公安局在2005年8月30日的《答覆》中寫道:“經市局複查您反映經保處民警充當犯罪嫌疑人保護傘問題不實”。張學遜和蘇志想二人對此答覆不服,又向湖北省公安廳提出覆核請求。湖北省公安廳於2005年10月8日在《公安機關覆核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編號029)上答覆如下“你反映公安機關涉嫌充當重大逃犯保護傘及公安局提供虛假事實新聞稿的問題不實;其他問題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建議向相關部門反映。”在舉報人的多次控訴、長達七年的舉報後,武漢市公安局這才迫於公安部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不得不將周赤彤捉拿歸案。
2006年2月27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赤彤進行了開庭審理。經查,周用其職務之便和管理上的漏洞,在1995至1998年之間,先後貪污、挪用公款120萬元,借給朋友做生意周轉,周從中收取1.8%的月息。法庭上,周對檢方的指控未作任何辯解。周稱所有款項已經基本揮霍完,家裡人也沒有人有此償還能力。周的律師為其作了罪輕辯護,法庭宣佈擇日宣判。然而,時至今日5年半之久,仍然沒有看到周赤彤案的宣判結果。
周赤彤案的舉報人之一的張學遜氣憤地對記者說:“一個簡單扼要的案件久拖不判,其背後肯定另有其他隱情。”隨後,張學遜向記者介紹了武漢市另一起侵吞公款案:武漢市某民營醫院出納于永剛挪用公款189萬元,因害怕查帳攜款潛逃。2004年4月20日警方遂發通緝令,僅半天時間就將其抓獲。同年11月1日,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以職務侵佔罪,一審判處於永剛案有期徒刑十年,於用公款所購買房產也判歸醫院所有。同樣是挪用公款,而且周赤彤案還存在貪污行為,為何周赤彤案卻至今逍遙法外?
隨後,蘇志想、張學遜又多次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舉報周赤彤一案的蹊蹺及武漢市公安局三處鄧華等人充當保護傘。然而,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卻以“已經多次批復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為由,讓舉報人直接與武漢市人民檢察院聯繫。2006年7月4日,張學遜、蘇志想又一次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楊清榮案、周赤彤案及瀆職案(此前於2004年4月9日已有舉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給舉報人開具介紹信,要求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接談並督促認真核實情況,依法處理。”然而,時至今日已經5年之久,此案還是沒有任何音訊。
周赤彤案的舉報人蘇志想、張學遜告訴記者,武漢市公、檢、法各級機關之所以在辦案過程中不惜違法充當周赤彤案的保護傘,實是為了掩蓋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總經理沈國喜等人用虛假財務報告(圖4),詐騙國家財政補貼8億元、倒賣200萬噸原油非法獲利8億元不入帳的不法行為。周赤彤時任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財務科出納、同時兼任中國銀行礄口支行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代辦所(公司內部銀行)主任會計,十分清楚這16億元資金的“來龍去脈”,周赤彤至今仍然逍遙法外也就“順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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